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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增隐形利率高


来源:广州日报

而借贷的用途从生活消费向企业融资转变,金额持续飙升。过去的民间借贷多以用于上学、看病等日常生活消费借贷为主,现在的民间借贷涉及制造、加工、物流等诸多领域,大部分用于项目开发、扩大再生产、开办工厂、企业融资型借贷,还有用于炒股、炒房、个人消费等活动,纠纷标的金额因此猛增,如2013年该院此类案件涉案总标的额为3亿余元,而2016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案件涉案总标的额已达4亿余元,超过2013年全年涉案总标的额约33%,个案标的从以往的数千、上万元上升到几千万至近亿元。

原标题:职业放贷增隐形利率高

近几年中山民间借贷案数量和涉案金额大幅飙升

文/广州日报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钟春连、李世寅

民间借贷是金融借贷的重要补充,但是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逐渐增多,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178件,同比增加354件,上升42.96%,涉案标的金额为8.1亿余元;2015年,受理1985件,同比增加807件,上升68.5%,涉案标的金额达15.43亿余元;2016年第一季度受理455件,涉案标的金额达4.15亿余元。

民间借贷案件除了数量和数额飙升,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占了绝大多数,高息借款也十分普遍。

民间借贷案多标的高

据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庆争介绍,民间借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放贷主体多元,职业放贷人增多。据统计,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案双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约占86%。同时,“职业放贷人”群体也不断涌现,一些自然人为了追逐高回报也开展民间借贷业务,他们通过制定借款格式合同,拟定详细的放贷、催款流程,使民间借贷呈现职业化、专业化。

而借贷的用途从生活消费向企业融资转变,金额持续飙升。过去的民间借贷多以用于上学、看病等日常生活消费借贷为主,现在的民间借贷涉及制造、加工、物流等诸多领域,大部分用于项目开发、扩大再生产、开办工厂、企业融资型借贷,还有用于炒股、炒房、个人消费等活动,纠纷标的金额因此猛增,如2013年该院此类案件涉案总标的额为3亿余元,而2016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案件涉案总标的额已达4亿余元,超过2013年全年涉案总标的额约33%,个案标的从以往的数千、上万元上升到几千万至近亿元。

同时高息借款十分普遍,隐形利率大量存在。在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一些职业放贷群体约定的利息大都超过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有的甚至高达银行同期利率的10余倍,常见的月利息在2%~6%左右。

同时为了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出借人通常既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有的还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服务费;有的表面上将合同、转账凭证做得符合法律规范,但实际操作中却以第三人的名义收取高额利息或者在出借款项时即时扣除利息;有的不断把借款及所产生的利息转化为新借据,用以掩盖其复利计算。

法律

年利率2 4%以下才受法律保护

为降低民间借贷风险,减少纠纷发生,市第二人民法院提醒广大民众在借款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是出借人要关注借款人信誉、偿还能力、借款用途,借款人审慎预估还款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因此,出借款项时多留一份心眼,对明知或有可能知道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勿予借款贷。

此外,借款就应当写为“借条”或“借款合同”,而不应写成“欠条”,因为“欠款”不能反映出是借款关系还是因其他原因所欠下的款项。建议出借资金时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尽量不用现金交付。因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后,银行会留有相关款项支付记录,而对于现金交付由于没有相应交付记录,双方往往各执一词。

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年之后就会超过诉讼时效。同时,根据新出台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为年利率24%,该利率以下的利息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当年利率超过36%时,超过的部分无效,借款人可请求出借人返还或作借款本金冲抵。而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率则属自然之债,有债权保持力但无请求力,法院不会认定该利率无效,但出借人也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

4个月间连续借款3 5次

2013年12月17日,原告黄某某以被告吕某某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2月4日期间向其累计借款共计68.1万元用于脚轮公司资金周转为由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提交有借款合同35份作证。

经查,除2011年10月20日的借款合同格式有别外,其余34份借款合同的格式一致;合同有关“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及“利息”等要素均留空并手写填写,其余内容已预先打印好;借款日期从2011年11月2日至2012年3月10日,最早的还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9日。被告答辩称该借款是其向原告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款项,属赌资,非借款,原告没有向其支付35份借据项下的本金。

庭审中,法院就借款经过对原告本人作了详细询问,就借款合同签订地、合同手写内容由谁书写、关于利率的手写内容是签名前形成还是事后添加等事实询问,原告本人陈述前后不一,互相矛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不足半年时间内向原告借款高达35次之多,借款间隔的时间短,甚至有同一天两次借款的记录,有关借款的还款期限虽均未届满,但在被告需要屡次借款,经济能力可能存在问题时,原告仍不间断地提供借款,明显不符合出借人的主观心理;另原告对借款合同形成过程的陈述自相矛盾、错漏百出,借款合同明显不能反映客观真实,不应采信。综上,本案所涉35笔借款的形成有违生活常理,证据缺乏证明力,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标签:转账 借款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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