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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11岁女孩微信聊天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获刑4年9个月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惠州4月11日电 (林龙勇 卢思莹 曹练纲) 23岁男青年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方式,与11岁女孩聊天并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以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9个月。

原标题:男子与11岁女孩微信聊天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获刑4年9个月

人民网惠州4月11日电 (林龙勇 卢思莹 曹练纲) 23岁男青年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方式,与11岁女孩聊天并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以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9个月。

据了解,2015年7月,11岁的小学生小丽在一公园游玩时,认识23岁的务工男子黄某,并相互留下电话、微信及QQ等联系方式。之后,双方经常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进行聊天,并一起外出玩耍。2015年8月至10月初,被告人黄某趁被害人父母外出之机,先后3次来到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小丽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黄某被抓后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对方自愿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此,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

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工具,微信在方便人们交往的同时,也潜藏危机。未成年人大多缺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受骗。犯罪人往往利用这一点,通过微信与被害者“闲聊”,骗取对方信任后,伺机实施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由于微信未采用实名制,一旦注销,很难追查。为防止陌生人发微信骚扰,微信用户可将微信设置为“加我为好友时需要验证”,或者将陌生人“拉入黑名单”。 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公开自己信息,不轻易接受陌生人的见面邀请,若必须见面,最好有家人陪同。作为家长,平时应重视对孩子的随机教育,不断提高对外交往时的防范心理,同时密切关注孩子的社会交往,一旦发现不良信号,应及时进行提醒和跟踪教育。

标签:微信 黄某 智力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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