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十种情形属于 “打击报复”举报人


来源:西安晚报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如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此类报复由于与企业或者机关正常的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权限相关,往往难以认定。对此,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了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原标题:十种情形属于 “打击报复”举报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如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此类报复由于与企业或者机关正常的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权限相关,往往难以认定。对此,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了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规定特别指出,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同时,规定还对奖励金额以及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凤凰资讯官方微信

0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