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最”字罚20万有违执法比例原则
原标题:一个“最”字罚20万有违执法比例原则
◎盘和林 公务员
罚,还是不罚?3个月前,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因外包装纸袋上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被两名消费者举报违反广告法,该店面临2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事很快引发争议,随后,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3月23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罚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
一个“最”字,带来了20万的罚款,可谓“天价罚款”,难怪当事人不服。而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坚称该处罚合乎法律、程序到位。但笔者认为,姑且不争议方林富的行为是否构成广告宣传,即使符合广告法相关处罚规定,执法部门也违背了行政执法“比例原则”,即,合理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是指执法部门除了有法律依据外,还必须选择对人民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执法,这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一些小商贩,在自己店铺、包装袋上使用“最好”、“最优”、“第一家”等绝对化用词,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他们不存在恶意欺骗,这同时也是传统与习惯的一部分,危害性并不大,与报刊电视等大众媒介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词,是有区别的。如果将外包装作为媒介,而列为广告法管理的范围,那么依法予以警告与纠正即可。从报道来看,购买半斤糖炒栗子的消费者认为“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索赔1000元,而执法部门则直接将罚款20万元的“大棒”挥向一个小小的炒货店,皆有小题大作之嫌。
俗语说,杀鸡焉用宰牛刀,这也是对行政执法“必要性原则”的最好诠释。必要性原则又被描述为“最温和方式原则”——在能达成法律目的的诸多选项中,执法部门应选择对人民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方林富外包上的“最”字,并没有在事实上损害消费者利益,执法部门完全可事先进行法律教育、纠正错误。
行政执法的初衷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民生,在这个意义上,行政部门要有“民生情怀”,要有人性化执法意识,而不是机械化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