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2015年11月24日 06:45
来源:法制日报
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行非执字第324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征收人万福坤、孙敬波、孙敬杰、孙敬武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履行搬迁义务,龙江县人民政府现公告向你们送达强迁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搬迁期限为7日。逾期仍不搬迁的,龙江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已生效的裁定书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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