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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培训考核不合格年度不得评优


来源:羊城晚报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原标题:干部培训考核不合格年度不得评优

费用一律自理

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

标签:干部 领导干部 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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