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原标题:公 告
根据榕(仓)土征告[2015]5号《征收土地公告》,位于仓山区建新镇长埕村的木构老宅属“台屿片区旧改”项目征收范围。由陈泽泉长期居住使用的私有建筑面积为33.61m2(包含共有厅、廊面积),现陈泽泉未提供上述老宅的产权证明,且要求由其以使用人名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进行产权调换。若对上述事项有异议者可在本公告登报15日内书面向福州仓山区建设征收工程处(仓山区梅坞路14号)反映。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我处将按照保留原房产权人不变、安置现使用人的原则,由陈泽泉作为上述老宅所有权人的代理人,代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代办各项补偿安置事宜。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我处尊重法院生效判决并以此为准履行补偿义务。
福州仓山区建设征收工程处
2015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