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年恋分手 他索要戒指项链
2015年04月03日 05:33
来源:广州日报
按借条约定小倩本应在2012年6月返还该物品或折价给阿宽,但小倩至今未还。阿宽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和10月24日向小倩发出律师函要求归还,但小倩均拒收不予理会。因此,阿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倩返还结婚戒指和项链。
原标题:忘年恋分手 他索要戒指项链
52岁男子与29岁妻子离婚后把其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前妻七日内归还
广州日报讯 (记者龙成柳、陈臣 通讯员代小静)52岁的阿宽(化名)与29岁的河南女子小倩(化名)离婚后,要求小倩归还婚前给小倩购买的结婚戒指和项链,并要求小倩书写借条。
在多次追讨未果后,阿宽一纸诉状将小倩告上法庭,诉请小倩归还结婚戒指和项链。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小倩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结婚戒指和项链。
2009年6月,1962年出生的阿宽与1985年出生的小倩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阿宽因工作需要经常居住在深圳,小倩则居住于常平镇,由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结婚刚满3个月,两人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2010年5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
两人对于婚姻财产都已分割完毕,但对于结婚戒指和项链,阿宽要求小倩返还。
2010年6月,阿宽要求小倩写下借条“小倩欠阿宽一个结婚戒指、一条黄金项链共46000港币。过两年还,口说无凭,特立此据”。
按借条约定小倩本应在2012年6月返还该物品或折价给阿宽,但小倩至今未还。阿宽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和10月24日向小倩发出律师函要求归还,但小倩均拒收不予理会。因此,阿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倩返还结婚戒指和项链。
法院:借条应予以履行
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主审法官认为小倩出具给阿宽借条的时间是在离婚事实发生之后,即借条是对特定财产的另行处分,上述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院认定,按照借条的约定,小倩负有向阿宽返还相应财产的义务。并且诉请财产并未灭失,具有返还原物的法律基础。最终,法院判决小倩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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