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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仲裁员的公告


来源:法制日报

现青岛仲裁委根据发展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中国内地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以及青岛仲裁委《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员行为规范》规定,公告如下:

原标题:青岛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仲裁员的公告

青岛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QDAC,以下简称青岛仲裁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6年在中国青岛设立的从事民商事纠纷解决的专门机构,主要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国际、国内的经济贸易纠纷。青岛仲裁委自成立以来,受案数量和标的额均位于全国前列,是具有特色的中国知名仲裁机构之一。

青岛是环太平洋西岸重要的国际贸易口岸和海上运输枢纽,与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5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是山东省及东部沿海的交通运输枢纽城市和经济中心城市。青岛已向国务院提交了青岛自由贸易港区建设的申请,正在完善自贸区的规划方案,包括仲裁在内的高端服务业是自贸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初,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首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示范改革法院”,正与青岛仲裁委积极对接,为青岛仲裁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青岛仲裁委在仲裁事业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制度创新和发展举措。首创“亲和仲裁”的纠纷解决服务品牌,并已经完成“亲和仲裁”的国际和国内商标注册工作,为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积累了优秀经验。青岛仲裁委以“打造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为目标,力争成为“东北亚地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主要公共服务平台”。青岛仲裁委广泛建立与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相关行业和科研机构的友好合作关系,是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常务理事单位。

青岛仲裁委于2014年在青岛市委市府支持下启动《青岛仲裁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将创建更加符合仲裁发展规律和国际化发展目标的机构体制和工作机制。青岛仲裁委正致力于打造海商海事、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三大特色仲裁品牌”;并致力于为民商事主体和广大仲裁从业人士搭建综合服务、信息网络、宣传推广、教育培训和合作交流等“五大平台”。

现青岛仲裁委根据发展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中国内地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以及青岛仲裁委《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员行为规范》规定,公告如下:

(一)报名申请的必要条件

报名申请仲裁员须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从事律师、仲裁工作满八年,具有争议解决经验;

2.退休、离职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八年以上,具有民商事审判工作经历;

3.从事其他法律或经贸行业工作满八年,具备资深行业经验和纠纷处理能力;

4.从事法律、经贸等领域教学科研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仲裁办案经验;

5.推荐或自荐:经两名青岛仲裁委在聘仲裁员书面推荐;或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常务理事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人能够提供两份在知名仲裁机构(国内外均可)署名作出的裁决文书(可经保密处理)自荐。

(二)报名申请的优先条件

1.海商海事、知识产权、金融领域专业人士优先;

2.有仲裁员办案经验的资深人士优先;

3.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与青岛有密切联系的人士优先;

4.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从事仲裁工作时间的人士优先。

(三)申请、聘任流程

1.报名:请有意者在4月15日前登陆报名网址报名;报名需提交的书面文件原件可在培训报到时提交。

2.初审:申请人提交报名信息后,经初步审核通过,报名系统会在2个工作日内发送审核通过的短信或邮件通知给申请人。

3.培训:报名通过的仲裁员候选人,须参加将于4月24日至26日(周五、六、日)在青岛举办的,为期三天的仲裁员培训,培训委托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主办,学费及食宿由青岛仲裁委承担;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或申请免修的,请在4月15日前提交请假或免修申请。

4.聘任:培训结束后,青岛仲裁委将根据培训情况,召开全委会会议,讨论通过聘任名单。聘任名单确定后,青岛仲裁委将于2015年5月举行聘任仪式,向申请人发放聘书。

据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调研了解,2014年全国仲裁机构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涉案标的达2656亿元--仲裁已经成为专业解决民商事纠纷最重要的社会力量。我们热烈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报名支持仲裁事业,并将为仲裁员候选人提供与在聘仲裁员一起进行专业课程研修的难得机会!青岛仲裁委愿与各界人士携手打造中国高水平的仲裁员队伍,提升仲裁公信力,共促仲裁事业新发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报名网址:http://www.qdac.org/zcy.asp

咨询电话:0532-85788885

17685515575

联系人:邵秘书

联系邮箱:qdac1996@163.com

网址:http://www.qdac.org

青岛仲裁委员会

2015年3月20日

标签:仲裁员 仲裁委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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