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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书艺术家田连元车祸案被告今日受审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沈阳1月23日电 记者韩宇 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遭遇车祸案23日上午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开庭审理。肇祸者赵某某醉酒超速驾车,致田连元的儿子田某死亡及田连元等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原标题:评书艺术家田连元祸案被告今日受审

法制网沈阳1月23日电 记者韩宇 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遭遇车祸案23日上午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开庭审理。肇祸者赵某某醉酒超速驾车,致田连元的儿子田某死亡及田连元等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28日20时50分许,时年36岁的赵某某醉酒驾驶吉AFD033号吉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超速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四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辆本溪牌照的轿车由被害人田某驾驶,其父田连元坐在副驾驶位置。事故造成田昱死亡,田连元及另外两人受伤,车辆损坏。其中田连元头部、脊椎等身体多处受伤。

经抽血检测及调查,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3.9/100ml,系醉酒驾驶,车辆速度达83公里/小时,属超速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庭审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岁基本案情达成一致,但就案件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分歧。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赵某在明知醉酒驾驶可能对他人生命和财产造成伤害的前提下,仍然醉酒超速行驶,其行为已经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过程,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判决。被告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车偶然失控,是在无意识状态下发生事故,不能认定为主观故意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判决。

在庭审中,赵某某否认曾经开“斗气车”,并表示对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没有异议,而否认开“斗气车”与“供述”却存在出入。

赵某某称,此前在公安机关供述事发前曾与人斗气别车,是因为在公安机关听说撞了名人“吓蒙了”,以为开“斗气车”能够从轻量刑。

而此前赵某某在对公安机关供述中提到,案发当晚18时30分许,其因心情郁闷在位于沈阳市浑南地区的单位喝白酒,后驾驶单位车辆往沈河区青年大街方向行驶,在此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开起了“斗气车”,互相别对方,行至青年大街浑河桥桥北时,赵某某往左向猛打轮致使其驾驶的黑色越野车失控撞开中心护栏冲进逆向行车道,致使惨剧发生。

记者了解到,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存在较大差别。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3年至7年,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次庭审,田连元本人没有出庭,但有不少亲属都到了现场,田家人在今天的庭审上并没有提出经济赔偿,只希望将赵某某实以重刑,以弥补失去亲人的伤痛。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其本人及代理律师多次向田连元及家人表示道歉,愿意接受惩罚,渴望获得谅解。

在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代表田家人表示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不予原谅。

法院将在庭后充分进行合议,择期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标签:肇事罪 超速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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