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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奎屯市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普通住宅物业费标准


来源:亚心网

亚心网讯(通讯员王秀琴)根据伊犁州发改委、住建局关于公布《伊犁州直属县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伊州发改医价〔2014〕32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奎屯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原标题:新疆奎屯市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普通住宅物业费标准

亚心网讯(通讯员王秀琴)根据伊犁州发改委、住建局关于公布《伊犁州直属县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伊州发改医价〔2014〕32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奎屯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多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为:一级0.87元/月·平方米、二级0.72元/月·平方米、三级0.57元/月·平方米、四级0.42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为:一级1.55元/月·平方米、二级1.35元/月·平方米、三级1.15元/月·平方米、四级0.95元/月·平方米。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浮动范围为上下10%。本通知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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