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民房镇政府并不弱势

强拆民房镇政府并不弱势

原标题:强拆民房镇政府并不弱势

法院近期的一纸判决,让广东湛江吴川市樟铺镇成为公众关注焦点。2005年,该镇村民陈康信的两处房屋被镇政府强拆,陈康信当即向吴川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几经周折,今年6月10日,经重审,吴川法院判定樟铺镇政府赔偿陈康信财产损失人民币133293.6元。但镇政府拒绝执行,镇党委书记许剑桢还认为,现在镇政府的人是弱势群体(12月4日《南方农村报》)。

明明是镇政府副镇长带人拆掉了村民的房子,却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在法院几次判定村民胜诉、甚至发出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镇政府依然拒绝执行。居然还说什么弱势群体,真不知道樟铺镇政府官员是如何学法、用法的。也许,在镇政府看来,行政诉讼就应该维护政府的脸面,一旦败诉,也就成了弱势群体。这算什么逻辑?

这一事件的情由并不复杂。无论村民陈康信的房屋是不是属于临建或违建,作为权力机关的镇政府都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处置。未经村民同意,镇政府就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其行政行为已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法院依法判处镇政府作出赔偿,并无不妥。即便镇政府对此存有异议,也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上诉。

某种程度上讲,村民陈康信能够在9年时间里坚持诉讼,除却自身的坚韧之外,那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

政府做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就应该为这种行为付出代价。这本身就是法的精神所在,与冤不冤无关,也不用扯什么弱势群体。试问,哪一个弱势群体能够公然扒掉别人的房屋,并在长达9年时间里安然无恙?行政权力在面对零散的民众个体时,绝对是一个强大的存在。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一个小小的村民又能够靠什么与之抗衡?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披露,近年来,“民告官”案件中“民”的胜诉率在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其中突出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

政府应该首先做守法的表率。这是因为与民众相比,政府权力更难以抑制,也更容易对民众形成伤害。唯有将其纳入到法律约束的框架,才有可能逐步走向法治政府。

今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相信这样的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也可以对那些无视法律的政府官员形成制约。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行政诉讼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执行的问题,说到底还是政府守法的问题,是限制权力的问题。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把权力限制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