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大厦案终审维持原判
原标题:建业大厦案终审维持原判

大火后伤痕累累的建业大厦。(资料照片)广州日报记者陈忧子、高鹤涛摄

越秀区法院对建业大厦失火案进行一审判决现场。(资料照片)广州日报记者黎旭阳摄
大厦实际控制人黎容桥判七年
其子黎锦洪及电工各获刑三年
建业大厦火灾案终审落槌,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二审后驳回了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黎容桥、黎锦洪父子的上诉,维持原判。黎容桥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和行贿罪被判刑七年,其子黎锦洪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刑三年。而同案的电工金自廉则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也获刑三年。
文/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
临时电源导致大楼
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
去年12月15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的烂尾楼建业大厦失火,消防部门出动58辆消防车救援。直到次日上午,火势才得以控制。2013年12月16日,建业大厦的实际控制人黎容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7日,黎锦洪也被抓获归案。12月18日,电工金自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黎容桥作为建业大厦的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信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聘请同案人李某生(另案处理)为广州信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指派儿子黎锦洪与李某生一起管理建业大厦,在该大厦未经消防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出租经营。
2010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被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擅自用作货物仓储和办公室,该局决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建业大厦,并处罚款。
2011年1月4日,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拒不执行上述处罚决定,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决定对建业大厦出租的仓库予以查封,强制停止使用。同年7月,黎容桥在建业大厦仍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以政府支持其盘活复建建业大厦需筹集资金等为由,以公司的名义继续出租建业大厦给承租人邓某均等五十多名商户,作为存放鞋类等货物的仓库。
2013年12月15日18时37分许,建业大厦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4066.23万元。
法院查明,建业大厦内部设置了消防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等消防设施。但由于建业大厦一直未能办理市政永久用电手续,仅使用建设期间供电局提供的临时电源,致整栋大厦安装的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
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电工计错数致短路起火
2011年~2013年,黎容桥在经营建业大厦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光塔派出所所长黄某川(另案处理)贿送好处费现金91000元,向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原副处长林某树(另案处理)贿送好处费现金26000元、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处副处长姚某祥(另案处理)贿送好处费现金3000元、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综上,黎容桥贿送前述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共计13万元。
法院查明,2013年4月~12月,金自廉受聘担任建业大厦维护电路的电工。2013年12月,被告人金自廉在改造建业大厦用电线路时,由于计算错误使用2条6mm2电源线接驳到位于邓某均仓库内北门上的16mm2电源线上,致2013年12月15日18时37分许建业大厦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该大厦局部受损,烧毁、烧损成品鞋等货物一批,过火面积12500m2,未造成人员伤亡。
被告称量刑重 法院驳回上诉
越秀区法院一审后,以黎容桥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和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黎锦洪则因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刑3年。电工金自廉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也获刑3年。宣判后,黎容桥和黎锦洪均不服,提出上诉。黎容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行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后果特别严重”不当,并致该罪的量刑畸重。同时,他认为自己行贿是为单位的利益,应认定为单位行贿。他还称自己检举揭发他人应当构成立功。黎锦洪则上诉认为,在建业大厦的日常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中,他并非真正完全的主要责任人。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建业大厦的火灾虽未造成人员的伤亡,但其过火面积达12500m2,直接财产损失达4066.23万元,已经导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审据此认定“后果特别严重”,并无不当。
关于黎容桥认为是单位行贿的意见,二审认为,黎容桥的多次行贿均未经过相关公司的股东认可,也未从相关公司的账户内支出,而有证据显示部分行贿款项从黎锦洪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建业大厦租金的主要收入亦汇入个人账户内,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黎容桥是为单位的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因此法院不予采纳其上诉意见。
至于黎容桥称自己应构成立功的说法,法院则认为,黎容桥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本人的行贿行为,不是立功,一审已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称自己有检举揭发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警方和检察院均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黎容桥没有检举揭发,不构成立功。
最终广州中院驳回黎容桥、黎锦洪父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