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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路边停车收费 湖南车主诉长沙市政府被驳回


来源:天山网

“行政机关收了费,并开具财政票据,竟然不属于行政行为,实在难以理解。”长沙市律师余仁财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今年5月,余仁财在路边停车被收费,他以路边停车收费不合法为由,状告长沙市政府。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路边停车收费不属于行政行为,驳回起诉。

原标题:不满路边停车收费 湖南车主诉长沙市政府被驳回

www.ts.cn 天山网   2014年11月07日 10:45:40  

“行政机关收了费,并开具财政票据,竟然不属于行政行为,实在难以理解。”长沙市律师余仁财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今年5月,余仁财在路边停车被收费,他以路边停车收费不合法为由,状告长沙市政府。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路边停车收费不属于行政行为,驳回起诉。

“路边停车收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自我授权”

11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14个省市的31名车主,委托律师分别向31个城市,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路边划线收费的合法性。余仁财找到了本报记者,讲述了他因路边停车收费状告政府的经历。

余仁财告诉记者,今年3月17日,他在路边的泊车位停车不到2分钟,被要求缴纳12元停车费。出于职业敏感,身为律师的余仁财以公民身份先后向长沙市政府等4个部门申请公开收费依据等相关信息。“停车收费虽很早就存在,但法律依据是什么,我查询了许多资料并没有得到答案。”余仁财说。

5月,他向长沙中院递交起诉材料,将长沙市政府及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长沙市政府收费违法,并退还停车费12元。

6月13日,长沙中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就收费依据、收费性质及收费主体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法官未当庭宣判。

“我当时对庭审结果预计还是比较乐观的,”余仁财说,政府方收取其12元停车费作为财政收入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财政’基本制度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我授权设定财政收入项目。而我国当前没有法律规定对“城市道路旁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收费并作为‘非税收入’。因此,长沙市政府对城市道路旁临时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是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的自我授权。”

那么政府方在庭审上如何回应?长沙中院就此事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显示: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湖南省地方法规规定,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在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的车主收取停车费于法有据,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于法有据。

余仁财认为,这一辩解缺乏说服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两会期间宣称政府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我认为,作为行政机关的非税收入收费行为尤其应该遵循这一基本法理原则。当然,这里的‘法’是指《立法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法律,而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当然,究竟谁对谁错,我会等法院公正清晰的判决结果。”

这一等就是小半年。判决结果没等来,却等来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标签:停车费 停车场 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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