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与介绍人均获刑
原标题:公司负责人与介绍人均获刑
本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李世寅)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解决公司销项税过少的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触犯刑法。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15万元,对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介绍人判处缓刑等刑罚。
被告单位某纺织公司于2002年在中山市成立,被告人陈某杰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李某碧担任该公司财务经理。2010年8、9月份,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解决该纺织公司销项税过少的问题,陈某杰与李某碧密谋后,经被告人中山市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裴某介绍,由该纺织公司向中山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虚开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额共计85762.22元,价税合计共590246元,并从中收取4%的好处费,非法牟利人民币23609.84元。
去年11月15日,李某碧、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今年1月3日,陈某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纺织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杰、李某碧分别是被告单位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裴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单位某纺织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陈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