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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一审获刑15年


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13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待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原标题:广西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一审获刑15年

据新华社电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13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待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李达球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十七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认为,李达球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配合追缴查扣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达球,男,广西昭平人,1953年出生,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1987年11月至1990年10月,任广西昭平县副县长;1990年10月至1992年3月,任昭平县委常委、副县长、代县长;1992年3月至1993年9月,任昭平县委副书记、县长;1993年9月至1995年5月,任广西贺县县委书记;1995年5月至1996年4月,任广西梧州地委委员、贺县县委书记;1996年4月至1996年7月,任梧州地委副书记;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任广西河池地委副书记;1999年12月至2001年6月,任广西农业科学院党组书记;2001年6月至2003年5月,任广西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2003年5月至2006年11月,任广西贺州市委书记;2006年11月至2008年1月,任贺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2009年11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总工会主席。

标签:党校 地委 昭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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