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门前50米不得摆摊设点

学校门前50米不得摆摊设点

原标题:学校门前50米不得摆摊设点

本报讯(记者刘姝) 为保护我省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并依法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将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省预防与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学校及其周边地区不能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建设,项目的建设、生产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要一律禁止;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不能摆摊设点。

《条例》对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应担责的15种情况作了详细规定,涉及学校校舍、场地、安全保卫、消防等多个方面。其中,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