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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红塔区纪委原书记崔振中获刑15年


来源:云南网

玉溪市红塔区区委原常委、纪委原书记崔振中,利用主管下拨办公经费的权力,想办法让下级单位给他“进贡”。常用的手法是,以报销公务用烟为幌子,让下级单位报销,仅在报销烟钱方面,就贪污了公款34万元。同时,崔振中还利用手中权力,大小通吃,先后受贿40万元。近日,云南省高院终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崔振中有期徒刑15年。

原标题:玉溪红塔区纪委原书记崔振中获刑15年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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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区委原常委、纪委原书记崔振中,利用主管下拨办公经费的权力,想办法让下级单位给他“进贡”。常用的手法是,以报销公务用烟为幌子,让下级单位报销,仅在报销烟钱方面,就贪污了公款34万元。同时,崔振中还利用手中权力,大小通吃,先后受贿40万元。近日,云南省高院终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崔振中有期徒刑15年。

连公车维修费都要打主意

2008年7月,崔振中在担任玉溪市红塔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他的专车丰田路霸越野车发动机出状况,崔振中便安排职工尹某将车子开到一家维修公司更换发动机。

汽车送修的过程中,崔振中打起了主意,协调车子投保的保险公司以虚报肇事理赔方式,承担了更换发动机的部分维修费。等红塔区纪委将维修费98745元全部支付给维修公司以后,保险公司便将理赔款51175元转入维修公司,随后再由维修公司出纳将这笔款项如数交到崔振中手中。

“回收”拨给下级单位经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8月间,崔振中在审批红塔区玉带路街道办事处向红塔区纪委申请返还纪委办案收缴的70余万违纪款过程中,谎称区纪委办公经费紧张,需街道办处理6万余元的工作用烟。随后,崔振中安排区纪委办公室原工作人员飞某虚开两张购烟发票,到街道办报销套现。2009年8月27日,飞某将套取的现金67000元交给崔振中,崔将此款非法占为己有。

2009年5月和2010年8月,崔振中利用职务便利,从其管理的常委工作经费中,先后两次拨给红塔区小石桥乡政府8万元、5万元,并要求小石桥乡从中为其处理两笔金额分别为3万元和2万元的个人费用。乡党委一名副书记虚开购烟发票、工程款发票后,在小石桥乡政府报销套现49300元,先后将3万元和2万元交给崔振中,崔振中将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1年4月,崔振中利用职务便利,从其管理的常委经费中拨给红塔区李棋街道办事处7万元,谎称需要街道办处理区纪委费用66000元。同年6月,街道办虚开购烟、餐饮发票报销套现66000元。之后,街道办党工委书记朱某某、主任师某某到崔振中的办公室将此笔款项交给崔振中。

2011年11月,崔振中利用职务便利,以协调关系用了烟,区纪委不好处理为由,将一张虚开金额为21200元的购烟发票交给红塔区李棋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朱某某,要求帮忙报销。朱某某随后按崔振中的指示处理好发票,将21200元交给崔振中。

利用工程建设受贿40万元

省高院审理查明,除了贪污公款据为己有,崔振中还利用职权,大量收受贿赂,其受贿过程中甚至出现索贿情节。

2004年到2005年间,玉溪红塔区建盖武装部办公楼、周转房和机关食堂。承建方为了感谢崔振中在建房过程中给予的照顾,逢年过节就找上门给崔振中送上红包表示感谢。

2004年中秋节和2005年春节前,崔振中利用担任中共玉溪市红塔区区委常委、武装部政委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负责承建红塔区武装部办公楼、周转房、机关食堂、应急分队住宿用房的承建方公司负责人送来的15万元。

2010年10月和2011年11月,崔振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负责承建红塔区纪委办案点监控系统工程的云南坤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感谢费”10万元。

2011年5月,红塔区纪委办案工作点需要装修,中标公司承接这项工程以后,崔振中总以需要购买相机为由,向装修公司索要10万元。随后,承揽业务的装修公司股东杨某,前往崔振中家楼下,将10万元款项交给他。

省高院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案发后,崔振中主动退交违纪款85万元。

2012年底,玉溪中院一审认定崔振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套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344675元,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崔振中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一审宣判后,崔振中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崔振中身为红塔区纪委书记,其利用每年有权支配15万元常委工作经费的职务便利,将该经费批准划拨给下级相关单位后,又要求该单位为其处理个人费用,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共财物,该经费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该款项属公共财物的性质,故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意见不能成立。鉴于崔振中归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但其具有索贿的从重情节,原判就受贿罪判处其7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当。鉴于崔振中归案后,能积极退赃,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贪污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于是,省高院二审作出改判:以崔振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崔振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标签:高院 改判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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