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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赔村支书”一审领刑4年


来源:贵州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昊摄影报道)昨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召开“拆违控违”案件公开宣判大会,以滥用职权罪、行贿罪分别对原白云区沙文镇干田村支书王志强和村民陈文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

原标题:“骗赔村支书”一审领刑4年

宣判大会现场。

本报讯(记者李昊摄影报道)昨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召开“拆违控违”案件公开宣判大会,以滥用职权罪、行贿罪分别对原白云区沙文镇干田村支书王志强和村民陈文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

带头行贿骗取国家赔偿款

据了解,王志强2009年前任白云区沙文镇干田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3月至2012年4月到沙文镇企业办工作,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被白云区沙文镇政府列为镇临聘人员,在沙文镇园区服务中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房屋征收工作。

2012年4、5月、8月,王志强和苟朝兴、郭丁川、陈文友(三人已另案处理)四人两次合谋在沙文镇金甲村“金蒙路”项目内合伙修建违法建筑分别为934.46平方米、1027.85平方米以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王志强负责利用其职权办理违法建筑进入征收拆迁环节合同的签订和报审工作,苟朝兴负责利用其城管办主任职权避免违法建筑被查处和拆除,郭丁川负责利用其人脉资源在房屋修建、征收补偿过程中打点好相关国家工作人员,陈文友负责出土地和建房。

两栋违法建筑均由陈文友按被告人王志强要求找来四名村民的户籍资料用作顶户。2012年11月26日、12月27日,被告人王志强以沙文园区办征收工作人员的名义和陈文友签订了征收补偿合同。四份合同获得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767453.88元。被告人王志强共分得人民币65万元。

在上述两栋违法建筑征收期间,郭丁川为了使该房屋顺利通过征收审核,找到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审核科科长饶可庆(已另案处理),请饶可庆予以关照,对该房屋进行摸底测绘并通过审核。饶可庆明知该两栋房屋是违法建筑还予以审核通过。该房屋在征收补偿款拨付到位后,为感谢饶可庆,被告人王志强伙同陈文友、郭丁川行贿饶可庆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被告人王志强位于“黎阳天翔”项目区域内的老房子面临拆迁,王志强找到饶可庆,请饶可庆对其房屋多得补偿款予以关照。后饶可庆对王志强的征收补偿资料予以审核通过,被告人王志强得到补偿款人民币166余万元。为感谢饶可庆,王志强于2012年10月份左右送给饶可庆人民币1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王志强分别于2013年9月25日、9月27日、10月12日三次退还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村支书一审领刑4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强与郭丁川、苟朝兴、陈文友等人共谋多次修建违法建筑,被告人作为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不符合国家征收补偿的房屋,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导致违法建筑最终获得国家征收补偿,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志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修建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仍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继而获得补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认定王志强犯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同案的陈文友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修建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仍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继而获得补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陈文友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利益遭受276万元的重大损失,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告人陈文友案发后,退还了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陈文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标签:被告人 一审 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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