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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生入住中国家庭不辞而别 教育咨询公司退款4.1万元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9月11日消息:据《青年报》报道,外国互惠生入住中国家庭,原本是互惠互利的好事,由于居间介绍的一家教育咨询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有瑕疵,从而引发纠纷。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汪女士已交费用4.1万元。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原标题:互惠生入住中国家庭不辞而别 教育咨询公司退款4.1万元

东方网9月11日消息:据《青年报》报道,外国互惠生入住中国家庭,原本是互惠互利的好事,由于居间介绍的一家教育咨询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有瑕疵,从而引发纠纷。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汪女士已交费用4.1万元。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花钱请来互惠生入住闹矛盾

汪女士为了想让自己的幼女在语言发育的黄金时段能受到一个来自英语为母语的外国人的熏陶,2013年4月15日,汪女士与上海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国际互惠生项目协议》,约定公司向汪女士提供15个月的互惠生服务,其中3个月为赠送。3日后,汪女士支付服务费12.6万元。

同年6月3日,汪女士和外国互惠生林赛签订《互惠家庭和互惠生协议-补充协议》,有效期从2013年5月29日至8月29日,林赛入住汪女士家中。此后,因共同生活中的琐事产生矛盾,同年8月14日,林赛以需旅游为名,在经公司同意而未告知汪女士的情况下,提前半个月离开汪家。汪女士因公司未予告知而不愉快,觉得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事后沟通过程中,公司方承认“可能是由于沟通不畅、信息不全造成的”。后双方就林赛提前离开需更换互惠生或退款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同年9月12日,汪女士书面催告公司履行合同,公司以电子邮件回复,要求其积极配合改善,继续履行合同,并告知汪女士“下一个互惠生的安排已经有了合适人选,但希望家庭在与下一个互惠生接触前,抱有一个积极、正常的心态……”10月10日,汪女士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公司以电子邮件回复,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单方终止合同惹恼“雇主”

2013年11月,汪女士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汪女士诉称,依照约定,首期服务为先行的3个月赠送服务,在到期前15日内,公司须为自己成功联系到下一个互惠生,以便无缝衔接互惠生服务。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未经自己许可同意互惠生外出旅游,于2013年8月14日起,单方终止互惠生服务。2013年9月12日,自己书面催告被告履行合同未果。10月10日,自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合同。

汪女士认为,公司的违约行为,打乱了自己为女儿准备的英语培训计划。现请求判令公司返还服务费12.6万元。

上海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合同约定赠送的3个月是后3个月;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文化交流,但汪女士没能提供给互惠生很好的文化交流环境,故互惠生要求提前2周结束,公司同意并向汪女士承诺补足2周;由于签证等不可预见的原因,下一个互惠生不可能做到无缝衔接,公司的承诺是尽快衔接,但汪女士表示不要继续履行合同。

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希望汪女士能改善和下一个互惠生的文化交流。如果汪女士不配合,公司很难继续履行。如果汪女士坚持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公司应退汪女士剩余期间每个月1千元。

对于双方争议的3个月赠送期先后履行问题,根据合同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该赠送的3个月应在12个月有偿服务期履行完毕之后。

按照合同约定,互惠生提前离开后被告的义务仅在于“尽快”为原告联系新的互惠生以补齐剩余时间,而无权限制互惠生的人身自由,也无阻止互惠生提前离开的合同义务,故被告同意互惠生提前半个月离开原告家庭,不构成违约。现原告已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之诉,故合同已于通知到达被告时解除。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如原告明确通知被告不再邀请新互惠生的,合同终止,除每月1000元的服务费和中文培训班费用,其余所交费用不退还,故原告已交费用应按上述约定处理,被告应退还原告9500元。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没有为原告服务好更换互惠生的工作,不够“快”,法院认定被告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尽快”标准;同意互惠生提前离开却没有即时告知原告,向原告释明情况;在和原告的沟通过程中,被告有些隐晦指责原告的词语,均不应作为服务提供方所应该持有的服务态度,也与其所收费用相对应的服务标准不相符。鉴于合同对服务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法院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予以酌情减少费用3.15万元。

标签:支付 原告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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