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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市国土局原局长强伟因受贿一审获刑11年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合肥9月5日电(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刘琴)9月2日,安徽省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强伟因犯受贿罪,被由该省六安市霍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所退赃款6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原标题:安徽芜湖市国土局原局长强伟因受贿一审获刑11年

正义网合肥9月5日电(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刘琴)9月2日,安徽省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强伟因犯受贿罪,被由该省六安市霍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所退赃款6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认定,2002年至2012年期间,强伟利用芜湖市国土局局长、芜湖市政府副秘书长的职务之便在拆迁补偿、土地证办理、预付耕地开垦费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28次收受12人的贿赂财物15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一审庭审中,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强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方式收受许某某贿赂12万余元,后强伟又在“换购”房屋过程中,收受许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等两起受贿事实,强伟及其辩护人均持有异议,认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商品房其差额的计算,应当依据同期同类同地段同户型的最低销售价格,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加权平均价格。此外,在强伟“换购”房屋过程中,许某某所送的20万元,只是许某某的公司对房产做的内部处理,实际是一种房屋置换关系,不属于受贿。

对于这一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未能反映合同购房价最低者为特定人,故辩护人提出本案市场价格应当按照最低购房单价计算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所以强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但受贿数额应当为8.8万余元,而非12万余元。一审法院另外还认为,强伟将许某某所送20万元交付剩余房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并非是“以房换房”。

鉴于被告人强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赃态度积极并部分实际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标签:一审 霍山县 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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