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紫荆家园”改造项目遭诸多质疑

东川“紫荆家园”改造项目遭诸多质疑

原标题:东川“紫荆家园”改造项目遭诸多质疑

云南网讯(记者 赵元刚)今年5月,昆明市东川区十大重点工程之一的“紫荆家园”城中村改造项目,因相关部门把关不严,致使该项目“先上车后买票”,开发商与承建方相互扯皮、拖欠施工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而搁浅。

日前,国土、劳动、城建等相关部门领导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了解到,“紫荆家园”是该区十大重点工程之一,这个占地48亩,建筑面积14.3万平方米,建筑投资3亿元的项目2012年年底开建。目前,14栋楼房700余套房屋中有的建到4至5层,有的已建到9层,今年5月19日,该楼盘全面停工。

相关部门为开发商大开绿灯

记者了解到,2011年,东川区为拆迁金沙路东侧通达路南侧2个老企业200余住户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建盖的老旧危房,在土地还没有招标前,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分别在2012年7月27日,2013年5月27日、9月10日就为云南铨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紫荆家园二期、三期、四期、五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12月3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铨玛”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1年9月17日,甲方云南铨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书,乙方在签订协议后向甲方缴纳30万元定金,2012年12月15日进场施工。

东川区国土局李局长说,开工建设的紫荆家园今年7月19日已招拍挂,中标这块土地的是云南铨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就开发建设?东川区国土局李局长表示对这件事情确实不清楚,这个项目若单纯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不允许开发商先开工,然后再办理国有土地证。正常程序是要有“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3证齐全才能进场施工。

对于没有取得土地权为何要为开发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问题,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范副局长和李局长表示,紫荆家园小区(二期)是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其200余拆迁安置回迁户,项目有一些地方性特点,按照《昆明市城中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先启动回迁安置房建设,后期再办理相关手续。

记者查询2009年10月9日《昆明市城中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标企业须按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与拆迁安置协议进行拆迁安置。中标企业持环保有关前置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证,获得土地使用权;持土地使用权文件、项目批文文件,按程序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完成工程方案设计后,按程序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关材料到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管,监督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工程顺利进行、工程质量合格、市政配套设施及时交付使用。第二十一条: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环节,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主管机关必须及时依法查处。

开发商与承建方相互扯皮

施工方阳经理表示:我们很难理解有关部门为何将这一重点工程项目交给一家持临时房地产开发资质和注册资本金只有1000万元,开建楼盘前没有向区劳动保障局缴纳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施工工程款,几乎没有前期资金开发建设的“云南铨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呢?

区劳动监察大队周大队长介绍,开发商在项目开工前,已交纳过2%的工资保障金,一共是640万。但去年11月份以来,发生了多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区劳动局分3次向农民工支付工资1000余万元。

会上,区住建局李局长说,我们查验过,云南铨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4级资质,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可以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

今年5月,云南铨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质疑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和建设能力。对此,记者要求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相关资质证件。记者看到,该公司提供的证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011年7月19日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三级资质”证书。

阳经理说,现在铨玛以中铁北部湾没资质为借口,以搭建拆迁安置房的便车开发商品房,已贷不到银行贷款,付不起施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想与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终止合同。

记者了解到,因为拖欠工资数额巨大,该区在今年6月10日开始逐一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造工资表。截至8月14日统计,东川区紫荆家园小区(二期)工程仍拖欠农民工工资1000多万元,涉及农民工400多人。

目前,施工单位已为工程垫资1.53亿,已完成结构施工面积62000平方米,工程建设完成至50%。

无预售许可证就违规售房

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停工的“紫荆家园”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房屋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售房,200余户盼望回迁、部分已经缴纳购房款拿到购房合同的住户十分担心楼盘成为“烂尾楼”,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针对开发商开始售房这一情况,住建局领导表示不清楚,接下来将调查了解。

记者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售房是违法行为,开发商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