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存单遭遇兑现难
2014年08月25日 02:33
来源:华商报
银行在、存单在,存款竟然会“过期”?好在此事经传播开来,在舆论压力下成为公共事件,银行方三次登门致歉。这些年,老存单遭遇的兑现难,让契约精神大大受伤。无独有偶,湖北、河南、吉林、安徽等多个地方也都有过老存单难兑付的事例。商业银行翻脸不认账,似乎成了很流行的一件事。你骂,它就改;你不说,就霸王条款一语成谶。于法理而言,存单虽老,权责关系未曾泛黄。具体而言,譬如《经济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银行与储户的
■邓海建
有网民发布微博称,82岁高龄的母亲去中国银行徐州分行领取18年前的定活两便存款,存单尚在,却被告知“超过15年的存款单就不好承认了”。此事引发全国热议。22日,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相关人士说,不存在“有效期”的说法,该
行相关负责人已上门向客户致歉,将对客户存单进行兑付。(8月24日《京华时报》)
银行在、存单在,存款竟然会“过期”?好在此事经传播开来,在舆论压力下成为公共事件,银行方三次登门致歉。这些年,老存单遭遇的兑现难,让契约精神大大受伤。无独有偶,湖北、河南、吉林、安徽等多个地方也都有过老存单难兑付的事例。商业银行翻脸不认账,似乎成了很流行的一件事。你骂,它就改;你不说,就霸王条款一语成谶。于法理而言,存单虽老,权责关系未曾泛黄。具体而言,譬如《经济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银行与储户的合同法律关系,决定了商业银行更不得单方以存款超期、利率过高为由,拒绝履行储蓄合同义务。即便存单时效超长,也当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简言之,合同在,规则变更与否,不是银行方说了算。
这些道理,自然算不得新鲜。公众既无须指桑骂槐地说银行业暴利,更不必隔靴搔痒祈祷服务价值的归位,因为在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如果继续靠贴一个公告就视作告知储户、然后翻云覆雨自说自话,金融监管恐怕总不能摊手耸肩说抱歉而已。当前,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金融业态也将呈现出新趋势和新特征。利益也好,规则也罢,没有什么是长生不灭的,轻飘飘一句话就剥夺存单兑现权,这样的“误会”,仅仅是“误会”而已吗?总之,老存单屡出问题,罚单不能看人下菜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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