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如何办理域外委托手续
2014年08月03日 08:34
来源:法制日报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越来越多,部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身在域外,如果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程序,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拖延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那么,在域外办理委托手续都需要经过哪些必要程序?如何才能避免域外办理的委托手续存在瑕疵呢?记者近日针对上述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分类对此进行了详细解析。
原标题:法官教你如何办理域外委托手续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越来越多,部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身在域外,如果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程序,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拖延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那么,在域外办理委托手续都需要经过哪些必要程序?如何才能避免域外办理的委托手续存在瑕疵呢?记者近日针对上述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分类对此进行了详细解析。
第一种类型,即中国籍的公民在国外的情况。例如,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一案中就涉及到这样的问题,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随后双方一起去了澳大利亚生活。可是由于感情不和,2011年张女士即返回国内,王先生一人留在了澳大利亚。2014年,张女士以两人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王先生的婚姻关系。对此,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可因工作原因无法回国,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依据上述规定,具体到王先生的离婚诉讼中,王先生就需要到中国驻悉尼的总领事馆办理公证的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办好后,可以直接邮寄至法院,也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给法院。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类型即当事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且人在国外的情况。例如,张先生在国内购买一套加拿大籍王女士的房屋,张先生已经支付了房款,可王女士还没有与张先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就返回了加拿大。为此,张先生状告王女士,要求王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本人无法到中国应诉,打算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也就是说,加拿大国籍的王女士,如果要在加拿大办理委托手续,就应当先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然后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办理认证。因为此类委托手续中一般会有外文内容,因此还需要到我国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最后再将委托书原件及翻译件一并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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