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应诉需注意的期限问题
2014年07月16日 07:06
来源:信息时报
3.当事人举证的期限。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可见,当事人应当在双方协商并经法
原标题:到法院应诉需注意的期限问题
为平等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律赋予了应诉方依法享有答辩、提出管辖权异议甚至提起反诉的权利,但以上权利均有期限限制。对此,越秀区法院刘法官表示,应诉方应注意掌握提交答辩状、管辖权异议、举证以及反诉的时间点,否则有可能因逾期提交而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民事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及时提交民事答辩状,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寻找双方争议焦点,公平公正审案。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可见,若被告对应诉法院享有涉案管辖权持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处理。
3.当事人举证的期限。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可见,当事人应当在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向法院提交证据,若逾期提交证据或面临法院不予采纳的诉讼风险。
4.提出反诉的期限。反诉是指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将其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诉请的反请求提交法院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又依据广东省高院指导意见第2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可另行起诉”。可见,被告提出反诉应重点把握举证期限届满这个时间点,若超出该点法院则不予受理,被告需要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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