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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文化资产应当评估入账


来源:南方日报

征求意见稿提出,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原标题:捐赠文化资产应当评估入账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3日,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公布《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2011年11月公布施行的《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该征求意见稿在一些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捐赠人捐建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订立详细具体的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工程项目可由捐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由捐赠人自行建设的捐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捐赠人应当向受赠人提交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工程建设、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工程项目价值评估报告,受赠人凭该评估报告核算捐赠项目的价值。

征求意见稿提出,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标签:捐赠 捐赠人 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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