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阿”商标纠纷案宣判 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4年07月03日 09:01
来源:红网
法院认为,“友阿”标识系被告在先使用的服务标识即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已产生现实的识别作用,承载了被告经营的商誉,被告对该文字的使用行为,系基于自己经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不构成对原告第3971159号“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支付维权费用的主张,应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标题:“友阿”商标纠纷案宣判 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湖南友谊阿波罗公司旗下的各类门店一直在使用“友阿”这一简称。均为资料图片
记者 刘捷萍 实习生 李成倩
“友阿”,长沙人都知道是本土商业龙头企业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但是突然有人对该公司说,“‘友阿’是我先注册的,你不能用”,并且将其告上法庭。昨日,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律师当庭表示将依法上诉。
原告 “友阿”商标是我注册的,你侵权了
原告索俪榕是河北省邯郸市人。今年1月21日,她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她于2006年12月7日经依法核准注册“友阿”商标,并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旗下商场分别使用“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字样,在其APP应用上使用“友阿微购”、“玩购友阿”字样,在其股票上使用“友阿股份”的简称。
原告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系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上突出醒目地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拆除其店面中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及宣传,立即停止“友阿”用于网络购物、股票简称及广告宣传活动,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友阿”是“友谊阿波罗”的公认简称
为了证明自己使用“友阿”的正当性,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摆出了自己的理由:
原告所诉的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企业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使用,相应店名、招牌的使用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改制更名后,“友谊阿波罗”就成为其商号,并成为知名百货零售业的特有名称。由于“友阿”被政府部门、媒体、消费者等公众广泛使用,从而成为“友谊阿波罗”公认的简称,与之形成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
另外,该公司2004年6月7日成立并先后承继了其控股公司的全部百货零售门店及控股公司的百货零售品牌后,并未割裂公众对零售门店与“友谊阿波罗”、“友阿”百货零售品牌之间的关联,被告使用“友阿”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而从标识组成要素上看,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原告的商标因未使用不具有知名度,而被告相关标识通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以及较高知名度,不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的可能,二者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被告并不构成侵权。
判决 被告先用“友阿”并获公认,不构成侵权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来看,自2000年友谊阿波罗控股公司成立以来,“友阿”这一“友谊阿波罗”的简称,就开始出现在政府机构的公文以及《长沙晚报》、《湖南日报》等主流媒体的报道中,友谊阿波罗控股公司通过经营各类门店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声誉,从2001年3月开始获得诸多荣誉。可见“友阿”作为被告的控股公司的简称,被广大消费者和媒体认可并使用,具有了区分不同商品来源、标示产品质量的作用。
法院认为,“友阿”标识系被告在先使用的服务标识即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已产生现实的识别作用,承载了被告经营的商誉,被告对该文字的使用行为,系基于自己经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不构成对原告第3971159号“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支付维权费用的主张,应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
启示 对商标要做好全面的保护
和4月25日的庭审一样,昨日索俪榕并未出庭。原告代理律师刘凯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
对这一判决结果,被告代理律师金笑认为“公平合理”。金笑表示,在商标使用权的领域当中,其实还有很多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先使用人获得的商誉、注册时商标的类别范围等。
今年年初,友谊阿波罗公司已经以“对方三年未使用‘友阿’商标”为理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索俪榕注册的“友阿”商标,同时申请注册“友阿”商标。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受理了撤销申请,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中。金笑表示,像“友阿”商标纠纷案一样,商标简称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该案对其他企业很有借鉴意义,企业对商标等知识产权要做全面的保护,防止产生纠纷。
延伸阅读
原告涉嫌恶意抢注商标?
在4月25日的庭审现场,被告代理律师金笑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明原告索俪榕的真实身份:其有湖南社会保险的参保记录,在申请注册“友阿”商标前,原告实际上已经居住在长沙,而并非其一直声称的居住在河北邯郸,经营着超市。其有可能刻意隐瞒真实身份,“原告很有可能是恶意注册,而并非纯属巧合。”
原告代理律师刘凯称,对于原告的身份、职业等,他并不清楚,他与原告平常只通过电话进行联系。对于“恶意注册”的说法,刘凯表示毫无根据。据介绍,索俪榕目前正在筹划友阿超市公司,已经将“友阿”商标授权给山东、河北的一些商家使用,去年也有湖南本土的企业签订合同使用这个商标。不过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对原告提交的“友阿超市”照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据,法院未予认定。
刘凯表示,原告之所以注册“友阿”,与其小名有关系。“索俪榕小时候喜欢吃糖果,经常去商店问老板有糖买吗,老板每次都说‘有啊’,后来这就成了索俪榕的小名。她创业时就取了谐音‘友阿’做商标名称。”
在昨日的一审判决书中,并未涉及原告“恶意注册”。
以案说法
禁止抢注明知他人已使用的商标
新修改的《商标法》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解决恶意注册商标现象,防止将他人已经在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新《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禁止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等。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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