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吹倒电杆电死人 村里被判赔17万
2014年07月01日 06:24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通讯员何羚 台风吹倒电线杆,台山市白沙镇村民吴某在抢修时触电死亡,其家属起诉要求供电局与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赔偿。
原标题:台风吹倒电杆电死人 村里被判赔17万
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通讯员何羚 台风吹倒电线杆,台山市白沙镇村民吴某在抢修时触电死亡,其家属起诉要求供电局与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赔偿。
江门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该案,认定供电局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村经济合作社在组织村民抢修时没有关闭线路电源,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判令其赔偿死者家属17万元,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抢修时触电死亡,家属求偿被拒
该事故发生在前年“维森特”台风登陆时,当时白沙镇出现多处电线杆被吹倒的状况。吴某在村里承包一处鱼塘,鱼塘边一根电线杆也被吹倒在田埂上。台风过后,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村民抢修线杆,吴某在处理鱼塘边倒塌的线杆时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妻子其后要求村经济合作社赔偿,认为当时吴某在认为已断电的情况下去抢修线杆而触电身亡,经济合作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村委会和供电局共同管理该条电线线路,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该村经济合作社认为,吴某拆除装在电线杆上的控电开闸是个人行为,赔偿责任不能由经济合作社承担。供电局表示,该供电设施的产权为村委会所有,赔偿责任也应由村委会承担。
以重大过错为由判赔17万元
根据双方在本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经济合作社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行负担30%的责任,故判决经济合作社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父母扶养费、丧葬费共计15万元。
由于吴某触电致死对其妻儿、父母造成极大痛苦,法院酌定判决经济合作社需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两项损失相加合共赔偿17万元,村委会负连带清偿责任。
江门中院终审认可供电局辩解意见,认为电线线路的产权人是村委会,实际使用人是村经济合作社,因此供电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村经济合作社在抢修时没有做好管理工作,不关闭电源线路,直接导致吴某触电死亡,明显存在重大过错。村委会作为产权人,没有履行好对电路系统检修义务,也没有对经济合作社的维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亦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吴某存在一定过错,其在抢修时有能力也有义务防范损害,但依然在无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工作,属于因过于自信而造成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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