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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法院细数网络赌博数宗罪


来源:法制日报

6月26日,宁海县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接受投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考虑到胡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可从轻处罚,遂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原标题:宁海法院细数网络赌博数宗罪

□本报通讯员宁法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利用网络平台提供赌博活动的案件,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自2012年以来,宁海县法院共审理涉赌案件100件,其中25件为涉网络赌博类案件,占此类案件的25%。

涉网络赌博类案件的罪名主要有两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赌球;二是提供网络虚拟币(游戏币)结算;三是网上“百家乐”或“六合彩”的形式。

宁海县人民法院通过梳理近年来的涉赌案件,发现网络赌博具有隐蔽性强、获利快等特点。此外,参与网络赌博者多为男性,年龄跨度大,学历层次并不高,无固定职业者居多。

招揽球迷网上赌球

2012年6月,“欧洲杯”足球赛开赛。几天后,胡某找到何某,称他有法子能通过足球发财,问何某要不要一起干。

原来,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朋友叫孔某。孔某玩过赌球,知道如何在香港、澳门的赌博网站上投注。胡某便想通过孔某开设投注点,招揽参赌人员前来投注,他们则从中获取1%至4%的抽利。

何某一听,立马就答应了。很快,两人就找来不少爱看球的赌客参与投注。

由于不管输赢,两人均能得到抽利(俗称水钱),因此不到一个月时间,两人就收受赌资累计达10万余元,非法获利近7000元。

眼见这钱赚得这么容易,两人便计划着,把两年一次的欧洲杯足球赛定为二人的捞金期,一开赛就开盘。可惜,三周后两人就被当地公安抓获。

2012年11月,宁海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何某、胡某二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足球赌博,赌资数额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构成赌博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买卖游戏币赚差价

2013年初,胡某经网友介绍,发现了一个游戏网站,里面有麻将、斗牛等。不同于一般游戏网络平台的是,要在这个网站玩游戏,必须用钱购买游戏币“欢乐豆”,才能进入游戏,赢来的游戏币可以通过结算而换回人民币。

这让一直没有收入来源的胡某产生了兴趣,他立即注册了一个账号,并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购买了游戏币开始网络游戏。

沉迷网络游戏多年的胡某,玩起这类游戏得心应手。几个月下来,胡某确实赚了不少钱。但他发现,自己玩半天好不容易赚来的钱,不如有些人轻轻松松赚的多,那就是那些专门出售、收购游戏币的“银商”。

所谓“银商”,其实是从游戏网站平台上零散的赌客发展而来的,他们起先热衷于这类网络游戏,时间久了,手头上的游戏币略有富余,便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

于是,胡某从其他网站或卖家手上低价购进游戏币,再通过高价卖出,赚取差价。为了做大“生意”,胡某还雇了小工来共同经营。

到2013年底,胡某累计收受赌资已达70余万元,获利近5万元,就在胡某打算继续自己的“事业”时,公安机关通过网络侦查,将胡某抓获归案。

6月26日,宁海县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接受投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考虑到胡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可从轻处罚,遂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跨境作代理抽水钱

2012年初,陈某在网上发现了一个名叫“蓝盾在线”的境外赌博网站,不少人在这个网站上玩“百家乐”。

赌客们在玩“百家乐”时,可以向网站“代理”取得分账号和密码,再向“代理”的银行卡中汇钱,由“代理”向自己的账号中冲码,“代理”会按照赌客赌博押注累计的数量(洗码量)按比例收取“水钱”。

陈某很有兴趣,也想搞个“代理”来做,抽点“水钱”,于是联系了网页上的财务电话。

只是打了几通电话,陈某就顺利成为“代理”,蓝盾公司还给他提供了蓝盾在线百家乐赌博网站的网址、代理账号以及农业银行账号,双方约定陈某占股70%。

为了能招揽更多的赌客到自己的线下赌博,陈某又发展了包括朋友刘某在内的三名下级代理,最终获利达10万余元。

2013年,陈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被公安盯上,于是选择了自首。

2014年5月,宁海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隐蔽性强获利快

宁海县法院法官告诉记者,网络赌博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隐蔽性强。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通常会把构架网站的服务器设置在境外或者是港澳等地,同时还会经常改变网络服务和网络地址,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

无需成本、获利快。网络赌博几乎不需成本,不论是开设投注点还是成为“代理”,不计输赢均可获得水钱或抽利,加上网络赌博没有场所,24小时开放,可以通过储蓄卡、信用卡以及其他一些平台来完成支付,现金流动迅速;赌博网站有一个“金字塔”结构,每一级代理根据自己发展下线数量提取提成,发展的下线越多领取的利润就越多,正是这种诱惑使得不断有人铤而走险参与其中,也使得网络赌博迅速扩大。

参与网络赌博、成为“银商”、“代理”门槛低,往往一通电话就能加入,只需获取账号、卡号等即可操作。

参与网络赌博者多为男性,年龄跨度大,学历层次不高,长期沉迷网络,无固定职业者居多。

标签:赌资 参赌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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