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内蒙古一"二进宫"疑犯制造特大系列盗窃案
正义网呼和浩特6月26日电(通讯员 贺美英)6月初,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公诉机关以胡某犯盗窃罪、郭某和穆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向回民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出具量刑建议书,请求对被告胡某等人分别判处2年、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惯犯”制造系列盗窃案
今年30岁的胡某,是乌兰察布市卓资山县卓资山镇人,2002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乌兰察布市卓资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3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集宁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月3日刑满释放。
然而,已是“二进宫”的胡某并不思悔改,而是贪婪地谋划着“发财”机会。此前两次,胡某实施犯罪的手段是“抢劫”,如今他也谋划着重拾老本行。不过,在几次深思中,他觉得抢劫风险太大,而且被抓获的几率很高。还不如盗窃来的方便,一方面可以获得暴利,另一方面还不易被发现。
2012年8月29日,胡某在呼市新城区阳光诺卡小区,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000元,手机一部,价值255元,合计价值3255元。2013年2月10日,胡某在呼市回民区香槟美景小区入户盗窃人民币1000元。同一天,胡某还在该小区入户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276元。
2013年2月~8月,胡某在呼市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多个住宅小区,入户盗窃受害人手表、烟酒、电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9749元,其中8月14日,胡某在呼市回民区大溪地别墅,入户盗窃被害人梁某某手机、电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等共计292637元。
明知故犯 数罪并罚
盗窃当天,胡某把在大溪地别墅盗窃的手镯、和田玉、金珊瑚、钻戒等近20件物品,价值133471元交给郭某,而郭某明知上述物品是胡某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受,并将上述物品转交给穆某,同样,穆某在明知上述物品是胡某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受。
2013年8月22日,胡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警方在侦查中发现,除胡某曾犯“抢劫罪”被依法打击处理过,郭某也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呼市和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0年9月才刚刑满释放。 2013年8月22日,郭某和穆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被呼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回民区检察院批准,回民区警方执行逮捕。2013年12月18日,回民区警方以胡某涉嫌盗窃罪、郭某、穆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向回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今年初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回民区警方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指控,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974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穆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规定,应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5月29日,回民区检察院出具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12年,并处罚金;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2年6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穆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年,并处罚金。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