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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提高


来源:钱江晚报

符合享受荣誉津贴条件的离退休劳模,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1956年—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杭州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20元;1955年-1965年获杭州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同时,调整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杭州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

原标题:我市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提高

近日,市人民政府下文通知,提高我市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和1956年—1964年期间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津贴标准。

符合享受荣誉津贴条件的离退休劳模,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1956年—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杭州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20元;1955年-1965年获杭州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同时,调整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杭州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1965年获省农口系统和杭州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标准执行。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执行新的誉津贴标准后,原誉津贴标准不重复享受。

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由其主管单位解决。

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列入所在地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标签:津贴 离退休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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