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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更名引租赁纠纷“滇国菌都”终审赢官司


来源:云南网

由于不认可经营公司的变更,房东将“滇国菌都”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承包协议。许多昆明人对“滇国菌都”并不陌生,它的老板陶鑫国还经营过“过桥园”、“过桥都”,被称为“过桥米线大王”。陶鑫国说,如果解除了租赁协议,他将损失千万。

原标题:企业更名引租赁纠纷“滇国菌都”终审赢官司

“云南过桥米线大王”因租场地纠纷打官司 追踪

由于不认可经营公司的变更,房东将“滇国菌都”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承包协议。许多昆明人对“滇国菌都”并不陌生,它的老板陶鑫国还经营过“过桥园”、“过桥都”,被称为“过桥米线大王”。陶鑫国说,如果解除了租赁协议,他将损失千万。

一审宣判后,陶鑫国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租赁协议合法有效,驳回房东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以下简称食用菌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起因:餐厅换了名字 房东要求归还场地

2006年4月,陶鑫国以云南过桥都餐饮有限公司(即“过桥都”)的名义,与食用菌研究所签订《经济承包协议书》,租赁食用菌研究所的场地进行经营。

双方约定,承包协议为20年,“过桥都”每年交纳承包费20万元,食用菌研究所将本单位老办公楼1至3楼,老办公楼后院及新办公楼前院、拟建的1500平米左右新楼提供给陶鑫国使用。

陶鑫国说,直到2007年底,食用菌研究所的新房建好,才交付给他使用。“我先后搞了装修,还新建了职工房,投资了2000多万元。”这时由于“过桥都”一直没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底试营业,他将装修好的新店改名为“滇国菌都”,登记注册时,他专门到食用菌研究所重新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使用的名称是云南滇国菌都餐饮有限公司。

2012年下半年,食用菌研究所将餐馆告上法庭,理由是“过桥都”与食用菌研究所签订的合同中载明,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承包场地、房屋。如今租赁房屋已经由“过桥都”变更为“滇国菌都”使用,并欠交房租,因此要求“滇国菌都”归还租赁房屋,赔偿占用费375万余元。

一审: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协议

五华法院一审此案后确认,食用菌研究所明知“过桥都”承租的房屋实际由“滇国菌都”使用,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不存在欠交房租情况。

法院认为,由于“过桥都”同意解除协议,法院予以支持。故判令解除协议,由“滇国菌都”返还承租房屋及院落,并支付2013年6月1日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的使用费。后陶鑫国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租赁协议被认定合法有效

昆明中院二审此案后认为,《房屋租赁协议》中食用菌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且印章加盖时间也与协议落款时间不一致,但加盖的印章确系食用菌研究所的印章,且食用菌研究所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该协议真实有效。

其次,依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和滇国菌都公司在二审提交的水电费发票等依据,可以确认,在过桥都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由滇国菌都公司使用涉案房屋,并缴纳租金及水电费等费用,食用菌研究所对此应为明知。

此外,《房屋租赁协议》中代表滇国菌都公司签字的主体为段某,而其也代表过桥都公司与食用菌研究所签订了之前的承包协议,且过桥都公司对滇国菌都公司取代其承租房屋并无异议,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房屋租赁协议》已经取代承包协议的履行。

综上,昆明中院认为,滇国菌都公司使用涉案租赁房屋具有合同依据,且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故食用菌研究所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费的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中院将依法改判。

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食用菌研究所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36853元,二审受理费36853元,鉴定费19000元,合计92706元,由食用菌研究所承担。

曹红蕾(云南信息报)

标签:受理费 支付 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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