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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的“两难”


来源:法治周末

各地实行一线警察全面佩枪的政策之后,人们对于枪支管理与使用的关注,随着枪支“走火”、“丢失”等事件的传播一起升温。

原标题:持枪的“两难”

各地实行一线警察全面佩枪的政策之后,人们对于枪支管理与使用的关注,随着枪支“走火”、“丢失”等事件的传播一起升温。在枪支的使用上,我国的警察正面临着“不愿持枪”与“不规范用枪”的两难困境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蒲晓磊

无论是开房“丢枪”的四川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还是云南省罗平县公安局罗雄派出所民警枪支走火致人死亡;无论是被人称赞的击伤广州站砍人凶徒的民警,还是遭受质疑的击毙开车堵政府大门男子的云南警察。只要具备“枪”与“警察”这两个关键词,相关的事件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尤其是各地实行一线警察全面佩枪的政策之后,人们对于枪支管理与使用的关注,随着枪支“走火”、“丢失”等事件的传播一起升温。

翻阅过往的记录,曾经发生过多起警察“滥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案例,也有过警察“没能持枪”而出现警察伤亡的事件。

在枪支的使用上,我国的警察正面临着“不愿持枪”与“不规范用枪”的两难困境。

“用枪规定早有明确,不是不能用枪,而是严格要求必须依法用枪,规范用枪。而有的人怕带枪,更怕用枪,就找理由推卸用枪。”广东肇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招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公安学教研室副主任李姝音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既要加强使用枪支的能力,还要对权力行使进行制约,在这中间实现平衡。“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评估机制,要对警察用枪有个合理的评估。如果警察非法使用枪支,必须要严惩。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用枪,也要保护警察利益。”

丢枪与走火

上个月底,“枪支失去控制”这个词在网络上很火。

5月23日,有网友发帖称“四川合江交警大队副队长带女下属开房丢配枪”,该帖迅速在网上传播开来。

4月26日,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到泸州办理私事,下午出门办事时把枪留在了枕头下面。宾馆的服务员例行整理房间时,发现了许江留在枕头下的枪后报警。随后办案民警迅速将枪支控制,许江当晚回到房间后,此时的枪支仍原样摆放在枕头下。

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认为,许江一事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他说,从许江离开宾馆到找到,应该说枪支一直都处于民警的可控范围内,当时打扫卫生的保洁员并未动那支枪,如果她动了,拿走了藏起来,那就是“丢枪”。

之后,四川省公安厅调查认定,许江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许江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丢枪一事早有前车之鉴,而且还是四川当地的事件。在今年3月,四川省岳池县就发生过民警丢枪事件,事后,岳池县“3 21”丢枪案中的直接责任人顾县派出所原副所长周震川被双开。

在网上按照“警察丢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会发现这样的事情在最近十多年的时间里都曾发生,而地点也是分布在广西、湖南、四川等地。

值得庆幸的是,四川两起“丢枪”事件的枪支最后都找了回来,没有引发其他事故。而最近几起枪支走火的事件中,则是出现了非死即伤的悲剧。

3月12日,在西宝高速路口宝鸡收费站,宝鸡市公安局一名民警在执行安保武装盘查任务时,枪支意外走火,当场受伤,经抢救无效而不幸殉职。

5月29日上午,河南郑州一家幼儿园进行六一汇报表演时,一警察枪支“走火”伤5人,包括四名家长一名儿童的腿和胳膊。所幸经检查均为皮外轻微伤,没有生命危险。

5月30日下午,云南罗平县,村民陈学理拒不上车并与民警杨某某发生撕扯,导致民警杨某某鸣枪示警后仍握在手中的枪支走火并击中陈学理。后陈学理因救治无效于5月31日凌晨1时38分死亡。

如果说枪支走火导致人员受伤与死亡是意外,那么警察主动开枪所造成的结果,则更为人们所关注和忧虑。

同样是果断开枪,同样是事后获奖,击伤广州火车站砍人凶徒的民警在获奖后大家表示赞同,而击毙开车堵政府大门男子的云南警察在被表彰之后则遭受质疑。

“敢用枪还要慎用枪,善于用枪、用好枪。枪打得快、打得中不是水平,打出法律效果、打出社会效果、打出形象才是水平。”李招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从五条禁令到专项训练

4月3日,公安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全国公安机关从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负责人这样解释此次训练的原因: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基层民警的武器警械使用存在“不让用、不愿用、不敢用、不善用、不会用”等现象,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日常训练存在“强度不够、力度不大”等问题。

据了解,此次专项训练的培训对象,重点是大城市和市县以下公安机关参与街面执勤巡逻、突发事件处置等一线警务活动的基层民警。

河北一名长期在派出所工作的民警李伟(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在县里的公安局已经开始组织培训,各个基层的派出所轮流参加。“培训完之后,下一步可能要配枪。但不可能配那么多。我分析,一个单位也就配上一到两把。”

对于此次训练的目的,公安部网站上称是为了确保一线民警“在执法执勤尤其是在处置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中,做到依法、规范、有效使用武器警械,及时制止、震慑犯罪。”

李招德告诉记者,像这样规模的武器警械专项训练,近十多年还不曾有过。

2003年1月23日,公安部施行“五条禁令”,中国枪支管理骤然收紧。“五条禁令”中有两条涉及枪支管理,如果出现五条禁令违反“禁令”的现象,当事警察轻则受到处分重则开除,而且领导也会被追究责任。

在提到施行“五条禁令”的原因时,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媒体表示:“个别地方因内部管理松懈,接连发生民警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酒后驾车肇事等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造成的社会政治影响却非常恶劣,严重诋毁了广大公安民警用鲜血乃至生命换来的荣誉,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11年前颁布的“五条禁令”施行后,因为涉及追究领导责任,不少地方将警察配枪交由单位进行“集中保管”。

李伟告诉记者,在基层派出所的管理中,枪支一般都由治安科管理,而保管枪支的钥匙分别由两个人掌握,必须同时使用才能取出枪支。

李招德分析基层民警不愿持枪的原因时表示,除了外部因素影响,更重要的是警察自身的原因。“一是安全保护认识不强,认为没有恐怖袭击,思想麻痹;二是许多警察没有受过严格专业训练,怕枪打不好,不想带;三是怕领交枪和枪弹保管不善丢失负责任,不愿带;四是怕用枪后一系列调查,哪怕是正确的,怕麻烦与责任;五是组织监督奖惩不到位,放任训练、考核、执勤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久而久之导致用枪制度形同虚设,根源是组织行为不负责任和个人安全防护意识不强所致。”

此外,警察持枪时的压力和风险,也是没有人愿意带枪的重要原因。

“现实当中,不到万不得已,没有人愿意开枪,你开枪打死嫌犯,自己内心也有阴影。打死暴恐分子情有可原,但如果掌握不好分寸,自己还要受到处分。”李伟对记者说。

而此次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武器器械专项训练,被看成是对于民警持枪的风向转变。

两难困境如何破解

如何破解我国警察面临的“不愿持枪”与“不规范用枪”的两难困境?专家建议,要从提高警察素质与完善管理制度两方面入手。

专家们认为,破解“不愿持枪”,关键在于完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列出了15种可以开枪的暴力犯罪行为;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枪支管理法第四章,对于枪支的日常管理作了多条明晰的规定。

“有了这么多的依据,现在的警察为什么不敢用?一是正确配枪和规范用枪的训练仍然不足,导致没有枪的民警心里不踏实,有了枪,心里也不踏实,像是拿了烫手的山芋。另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在相关的评判机制上仍然不够完善。”李姝音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在警察开枪之后的事后评估、对警察的心理辅导等方面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机制。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进行督察。

“警察用完枪之后,如何作出不受他人与舆论影响的公正评判,仍然是当下难以回避的问题。”李姝音说。

作为我国目前警察开枪合法性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列出了15种可以开枪的暴力犯罪行为,第十条列出了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但在李招德看来,这些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的把握。“比如在可以开枪的行为中,如何判断是否威胁生命安全,如果嫌犯实施了放火、决水、爆炸、劫持航空器、机动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或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以及聚众械斗、持刀杀人、劫持人质等暴力犯罪行为,可以直接判断。但除此之外,并不好把握与判断。”

“只有对制度进行科学的细化和完善,才能真正破解民警‘不能用枪、不会用枪、不敢用枪’的问题。”李招德说。

公安部1999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对佩带和使用枪支作出规定,包括“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等详细的规定。

“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之内,严格内部的管理规定,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绝枪支的滥用。”李姝音说。除此之外,李姝音建议,应当对持枪警察加强实战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培训。

管好枪支的同时,更应该管好人。归根到底是枪支使用者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认为,要对一线持枪民警进行系统严格的训练和考核,必须做到依法用枪,不滥用枪支。“我们真正需要的并不是全员佩枪,而是一支‘少而精’的佩枪警察队伍,能够快速反应并处置突发案件。”

李姝音也向记者强调,警察使用警械武器要注意几个原则:依法原则,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使用,没有法律授权不得使用,更不得从事非警务活动;目的性原则,使用警械武器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丧失攻击、反抗或逃跑能力、接受法律的制裁,不应以伤害犯罪行为人的人身为目的;必要性原则,如果存在多种手段供选择,遵循择轻适度的原则,能用轻的不用重的,使用枪支是最后的手段;比例性原则,即使用警械武器所保护的利益应大于所损害的利益,例如,制服了罪犯却把无辜的人打死了,这肯定是不行的。

[责任编辑:PN043]

标签:警察 必要性原则 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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