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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公司被法院判罚1000万元


来源:南方日报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叶公司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偷税,被处以追缴税款374.98万元,处以罚款194.23万元,对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行政处理和处罚。该案件于2012年12月19日由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清新刑初字第196号):一、被告单位广叶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二、被告人孙某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

原标题:涉事公司被法院判罚1000万元

2012年,在清远市公安经侦部门、清远市国税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广叶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成功告破,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广叶”案件于2005年在清远国税部门的出口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中被发现,并被广东省国税局列为督办案件。清远市国税局稽查局联合清远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办案工作组,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取得该公司的原材料购进、生产经营、委托加工、销售以及资金往来情况等重要资料,将可疑情况发函至全国20多个省市进行协查取证,最终发现广叶公司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接受广西、湖北的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税额736.50万元,并通过采取取得“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虚假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手段,在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期间抵扣不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374.99万元,两项税额共计1111.49万元。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叶公司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偷税,被处以追缴税款374.98万元,处以罚款194.23万元,对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行政处理和处罚。该案件于2012年12月19日由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清新刑初字第196号):一、被告单位广叶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二、被告人孙某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孙某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标签:专用发票罪 虚开 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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