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乌鲁木齐沙区法院:超过退休年龄 也可主张误工费
www.ts.cn 天山网 2014年05月28日 16:12:17
天山网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缪晓丽报道)68岁的张一卿遇车祸受伤,当他索赔损失时,保险公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5月12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张一卿仍然以自己劳动谋生,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误工费。
张一卿1945年出生于河南省,上世纪80年代来乌鲁木齐务工,1992年开始以卖水果为生。
2013年9月22日下午,张一卿骑自行车行驶至西外环路78号院门口时,被吴纲驾驶的小客车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张一卿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15天,住院期间医疗费及陪护费均由吴纲和车主向成青给付,出院医嘱:避免剧烈运动,全休3月。
出院后,张一卿复查又花费医疗费1128.79元。
2014年1月7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一卿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张一卿找吴纲、向成青索要误工损失、伤残赔偿金等,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2月17日,张一卿把吴纲、向成青和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伤残赔偿等4.8万元。
法庭上,被告向成青、吴纲辩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数额无异议,但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误工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吴纲作为车辆驾驶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致骑车人张一卿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向成青作为肇事车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该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张一卿的主张没超出交强险限额,故被告向成青、吴纲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5月12日,沙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一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44666元。
■法官说法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后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如果是退休人员,一般情况下不赔偿误工费。本案中,张一卿属于自由职业人员,已超过60岁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一直在外摆摊贩卖水果为生,被告保险公司不顾原告仍然以自己劳动谋生的基本事实,而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便不存在误工损失为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以住院、医嘱休息时间及乌鲁木齐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820元为计算依据,法院支持误工费11130元(38820元÷365天×10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