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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禁毒大队原副队长受贿1万 助罪犯逃避获刑


来源:华商晨报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构成受贿罪。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原标题:给毒犯通风报信获刑

苏家屯禁毒大队

原副大队长

通知毒犯隐匿证据、拒开房门获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汤洋)张某是禁毒大队的副大队长,却授意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隐匿犯罪证据。

此外,张某把犯罪嫌疑人的车放走,收受贿赂1万元。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张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还受贿,二罪并罚被判缓刑。

授意犯罪分子隐匿证据

张某今年43岁,2007年4月至2012年10月间,曾担任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

2012年9月13日,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湖西派出所在抓捕涉嫌毒品犯罪的郑某过程中,张某违背职责通过电话、短信方式授意郑某隐匿犯罪证据,帮助郑某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当日晚,公安民警将郑某家门撬开后,在室内将其抓获。

张某还在任职期间,曾将涉嫌毒品犯罪的刘某一辆丰田轿车予以扣押。刘某为能够在张某处要回该车,便请托其朋友李某找到张某,请求张某将该车返还,后李某将该车拖走。2008年8月的一天,刘某为感谢张某,便通过李某及其妻子董某给予张某一万元。

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2年10月14日,张某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刑事拘留。案发后,张某将一万元上缴。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身为负有查禁毒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其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构成受贿罪。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3年12月,张某一审被判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为郑某通风报信及帮助逃避处罚的行为,也没有收取李某及其妻子董某所送1万元。

二审法院经查,案发当天,涉嫌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郑某给张某打电话告知公安人员到其住处敲门,张某违背职责要求,并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知郑某隐匿犯罪证据、拒开房门。张某在客观上帮助郑某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之行为,完全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相关证人证言与张某亲笔所写的认罪书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张某实施了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已经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PN050]

标签:张某 刘某 副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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