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地方政府担保被诉同类案件近年涌现
原标题:广州中院:地方政府担保被诉同类案件近年涌现

昨日,广州中院召开涉外商事审判专项发布会 羊城晚报记者 周巍摄
羊城晚报讯 昨日,广州中院召开涉外商事审判新闻发布会,称近年广州法院受理了大批政府部门因对外出具承诺函或担保函被诉案。
据介绍,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广州地区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在香港设立窗口企业,并由国企或政府部门出具承诺函或担保函对窗口企业向银行贷款进行担保。香港出现金融危机后,部分窗口企业资金链断裂,银行纷纷起诉要求出具承诺函或担保函的国企或政府部门承担担保责任,近年来广州中院受理了一大批此类案件,从化市政府被诉案是其中的典型。
广州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政府出具的《担保函》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政府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应根据出具《担保函》的背景、《担保函》的内容以及查明的其他事实综合认定,从化市政府被诉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后认定从化市政府不具备对外担保的主体资格,出具的《担保函》应为无效,但出具《担保函》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董柳 杨晓梅 陈晓红 赖杏杏)
典型案例
从化政府部门为外企做担保 债主追债法院判赔三分之一
文/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杨晓梅 陈晓红 赖杏杏
自己旗下的企业在香港遭遇经济危机,政府部门果断出手,大方发出“担保函”对其债务进行担保——上世纪90年代前后地方政府的这种做法,如今恶果显现。
时间回溯到20年前。1993年6月,金城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金城银行)与香港企业志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达公司)签订多份贷款协议,由金城银行向志达公司提供贷款。同月,从化县政府办公室向金城银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函》,对志达公司的上述贷款进行担保。
由于志达公司拖欠金城银行借款本息一直未还,金城银行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志达公司要求还款。2000年11月,香港高等法院判令志达公司对金城银行承担还款责任,支付本金港币1484万余元及利息。后来,由于志达公司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权,金城银行于是在2008年12月2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从化县政府办公室对志达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履行担保义务。
对于起诉,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原从化县政府办公室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明确其为志达公司向金城银行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和没有附带条件的保证责任,所以原从化县政府办公室与原告建立了保证合同关系。原从化县政府办公室为国家机关,不具备对外担保的主体资格,其出具的担保函应认定为无效。原告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保证人能否出具担保函应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而未适当履行该义务,原从化县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机关不具备保证人的资格而出具担保函,志达公司作为借款人仍接受原从化县政府办公室对其借款的担保,各方均对承诺函的无效存在过错。
广州中院判决,原从化县政府办公室应对志达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债权部分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