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昆明发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通告》6月1日起全市将禁猎5年

红嘴鸥

蟾蜍

黑颈鹤
昆明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从今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为期5年的时间里,昆明全市范围内将禁止狩猎、捕杀国家级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并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权利 可举报非法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
《通告》明确,今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为昆明禁猎期,禁猎期为5年。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禁猎期内,昆明全市范围内将禁止狩猎、捕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通告》要求,各县(区)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各级林业、公安、滇管、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此外,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处罚 严惩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
单位及个人
《通告》明确,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数量猎捕。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对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豪猪

森林公安查获的虎皮 供图
声音 希望加强
虐鸥行为相关立法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李强介绍,野生动物主要包括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2003年8月12日,国家林业局公布梅花鹿等54种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这是中国公布的首批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这54种动物均属于国家一、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要对这些动物驯养繁殖,必须依法具有驯养繁殖资格。”李强说,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林业部门公布该名单,旨在保护好野外资源,促进由猎捕利用野外资源向利用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转变的一项重要措施。
虽然国家鼓励人工驯养,但李强提醒,饲养个人必须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证。若没有相关的证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可按照贩卖罪进行处罚,根据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针对昆明而言,红嘴鸥的保护问题尤为突出。每年虐鸥事件不断发生,但近年来森林公安部门并未接到猎杀海鸥的警情。李强分析,海鸥属于“三有”动物,不像其他“三有”动物可拿到市场上交易,而昆明市也尚未出台关于关于虐鸥行为的相关法律。“对一些虐鸥行为处罚最大的难点,在于无法对海鸥的饲养价值进行鉴定”。
“当然,若损害海鸥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森林公安部门也可向国家司法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李强说,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非法交易“三有”野生动物,可按市场交易价格的3—5倍进行罚款或行政拘留,但对虐鸥行为只能对破坏者进行教育、释放,他希望国家相关部门或云南省出台相关的法律,让虐鸥行为有法可依。

林麝

穿山甲
48起
截至目前,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共破获涉及破坏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共48起,逮捕25人
6起
今年4月1日开展集中3个月的专项行动以来,截至目前共清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1家,查处野生动物案件6起
8.88万元
专项行动收缴野生动物7头(只)和2件动物制品,涉案价值共8.88万元

大灵猫

赤鹿

小麂
昆明常见禁猎动物
发现非法猎捕可拨打110转森林公安举报
昆明地区脊椎动物有500多种,其中,鸟类300多种,兽类100多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60余种。除此之外,昆明市内还分布有许多具有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种类,如蟾蜍、云南豪猪等。
市民发现非法猎捕可打110转森林公安进行举报。
蟾蜍也叫蛤蟆,两栖动物,体表有许多疙瘩,内有毒腺,俗称癞蛤蟆。在昆明有分布。
黑颈鹤栖息于海拔2500~5000米的高原的沼泽地、是世界上唯一生长、繁殖在高原的鹤。在寻甸黑颈鹤自然保护区内有分布。
红嘴鸥俗称“水鸽子”,自1985年以来,每年都有数万只红嘴鸥飞临昆明越冬,成为昆明一道亮丽的风景。
林麝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现已濒临灭绝。分布于东川区的林麝被列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
穿山甲挖洞居住,多筑洞于泥土地带。在我国,穿山甲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大灵猫俗名香猫、九江狸,善于游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生长于昆明北部高山密林中。
赤鹿又称马鹿,是仅次于驼鹿的大型鹿类,其鹿茸产量很高,是名贵中药材,在昆明地区有分布。
小麂一种小型的鹿科动物,栖息在稠密灌丛中。喜独居或雌雄同栖。昆明地区分布有小麂的指名亚种。
银环蛇属于蛇目眼镜蛇科环蛇属的一种。俗称过基峡、白节黑、金钱白花蛇、银甲带、银包铁等。头椭圆形,全身体背有白环和黑环相间排列,白环较窄,尾细长在昆明有分布。
白腹锦鸡雄鸟全长约140厘米,雌鸟约60厘米。雄鸟头顶、背、胸为金属翠绿色;羽冠紫红色;雌鸟上体及尾大部棕褐色,缀满黑斑,胸部棕色具黑斑。栖息于海拔2000~4000米的山地,分布于云南大部分地区。
云南豪猪是马来豪猪的云南亚种,也叫短尾豪猪,外形与中国豪猪相似,但鼻骨很短,栖息于低山森林茂密处,常以天然石洞居住,也自行打洞。尤喜盗食山区的玉米、薯类、花生、瓜果和蔬菜等,其肉质较为鲜美。

银环蛇

白腹锦鸡
相关提示
相关处罚
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最高罚款猎物价值的10倍
1据《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 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 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案例
东川一村民捕斑羚被刑拘
2012年9月3日 东川区铜都镇嘎德村村民李某,因猎捕国家二级野生动物斑羚配种做试验,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东川分局刑事拘留。
2012年12月10日 昆明市滇池管理执法大队在滇池草海周边湿地及周边餐馆巡查时成功解救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池鹭2只和5只斑鸠,并将它们放飞大自然。
2012年12月17日 昆明滇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官渡区后所村查获一张长约50米、高约2米的网,被网缠住的一只翠鸟、两只麻雀已经死亡。
2012年12月27日 昆明市滇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晋宁县梁王村水域,取缔了24个捕鸟的“天网”、竹筏,并现场进行了销毁。
2013年1月23日 昆明市滇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晖湾湿地,销毁了8张由竹竿固定在水中的捕鸟网,并发现有两只不幸地撞上网的鸟儿已经死亡。
都市时报 张小燕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