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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股权纠纷案 南疆富铁矿区备战矿业股份得以保全


来源:亚心网

亚心网讯(记者 李昀霞)昨日(5月16日),记者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下达判决书,驳回原告郑某诉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两被告确认其在备战矿业计20%股东资格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合法股东的正当利益。至此,新疆南疆富铁矿区备战矿业股份得以保全,未遭分漾。

原标题:新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股权纠纷案 南疆富铁矿区备战矿业股份得以保全

新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股权纠纷案

【以案释法】新疆备战矿业:《协议书》未履行 20%股份更未分漾

亚心网讯(记者 李昀霞)昨日(5月16日),记者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下达判决书,驳回原告郑某诉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两被告确认其在备战矿业计20%股东资格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合法股东的正当利益。至此,新疆南疆富铁矿区备战矿业股份得以保全,未遭分漾。

据悉,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0日,截止2010年注册资金已达1.7亿元。公司由新疆地矿局第十一地质大队和中建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两家股东组成,并各占50%股份。截至目前,已探明控制铁矿石储量1.26亿吨,远景储量3.6亿吨以上。其铁资源量规模大、品位高,平均地质品位达到45%以上,属新疆少有的富铁矿聚集区之一,资源优势明显。

就在备战矿业这般迎难而上,不断建设“安全矿山、绿色矿山”,并于 2013年全年销售120多万吨铁精粉,实现产值8.9个多亿,上缴税费1.5亿元,荣登巴州“2013年20家纳税大户光荣榜”之际,曾在该公司担任过董事、经理等职务的郑某依据其与中建东方签订双方共同创办“新疆建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份《协议书》诉至法院,提出其个人也是备战公司原始股东,且具备股东资格的请求,诉讼标的达到1700万元。

最终,经巴州中院依法查明,2003年12月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局取得《探矿权证》,勘查单位为新疆地矿局第十一地质大队。2 005年2月2日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局为化解风险、增强投资力度,引进风险投资方—中建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并签订《新疆和静县备战铁矿风险勘查开发合作协议书》,至2005年11月,中建东方全面履行了风险勘查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

当时,双方约定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各出资50万,先期注册资金100万元,按出资比例享有经营管理权。同日召开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选举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期间,郑某作为股东中建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的代表之一参加了会议,并受聘为备战矿业公司经理职务。

备战公司成立后,郑某与中建东方公司之间就双方共同创办“新疆建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另行出资设立“新疆建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受让中建东方在备战公司的股权。但实际上未成立所约定的这家公司。

因此,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郑某主张确认中建东方持有备战公司50%股权中的20%归原告的主张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并变更工商登记的请求。

近日,新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驳回了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12万余元诉讼费,以及5000元保全费均由原告郑某负担。

“这起案件集中反映出,大型企业内部人员控股问题必须受到法律界和投资人的重视,避免在客观上给违规者提供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机会。”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洪利·拔都认为,企业应遵循市场普遍规律,严格细化企业内部股权管理,保证企业内部、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链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具备股东的全部特征,即在公司章程中被记载为公司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文件中登记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被记载为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取得公司颁发的出资证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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