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记者获悉,湖南嘉禾县一死刑犯李金标,在侦查阶段被嘉禾公安局查明涉嫌犯下15起案件,但湖南省高院最终仅认定其奸杀73岁老人案及抢劫案两起案件成立,不到公安机关最初查明案件数的七分之一。律师称,被认定的强奸杀人案仍有疑问(5月12日《新京报》)。
对于这起案件,双方可谓各执一词。问题在于,尽管法院只认定了两起,并且这两起还有一定的争议,但是,作为此案的首办侦查员雷建廷早就因为破获了这15起案件,被评为一等功,2013年还被任命为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丝毫没有受到系列案件大部分认定不了的影响。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如此草率评功、提拔,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呢?
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每当办完一宗案件,还没有等到案件的判决尘埃落地,就大张旗鼓地表彰办案民警,又是颁发奖金,又是报请立功,甚至是提拔重用。但是,一些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和法院的审判,却可能根本不是公安机关所认为的大案,不仅一些案件根本诉不了、判不了,甚至个别案件,即使是法院判决了,若干年后发现居然是个错案,就像佘祥林、赵作海案一样。但是,公安干警该立功早就立了,该提拔重用也早就提拔重用了,并不会因为审判结果而改变。
这就很容易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不能确保案件的质量。如果案件不需要法院的判决办案民警就可以立功授奖,对于办案民警而言,他们就不会太注重案件证据,不太注意案件能否经得起法庭的检验,能否经受住历史的检验。
其次,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并不利。既然不需要法院认定,就可以先对办案民警评功授奖甚至是提拔重用,那么,在此驱使下,办案民警就可能运用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达到所谓“破获”案件的目的,至于案件今后能否获得法院认定,并不在他们考虑之中。
最后,案件不经法院审判就直接给办案人员评功授奖,也容易助长办案民警的浮夸之风。往往在评功授奖之时,就必须将案件夸得特别大,犯罪嫌疑人作案次数多,罪恶大,涉及的罪名多,如此才能凸显办案民警的功绩,更容易获奖,就容易形成浮夸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