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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财政局企业科长领刑十年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曾相强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企业科原科长彭某,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名企业负责人好处费11万元,被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近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原标题:收受贿赂财政局企业科长领刑十年

本报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曾相强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企业科原科长彭某,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名企业负责人好处费11万元,被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近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彭某先后分4次收受阮某、田某、蒋某的红包、拜寿贺礼等好处费共计11万元,并在负责申报审核和拨付企业地方特色产业资金过程中为他人牟取利益。法院认为,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标签:二审 一审 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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