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父子齐被提堂电工被控失火罪
2014年04月30日 14:18
来源:羊城晚报
4月29日,备受关注的“12·15”广州建业大厦特大火灾事故刑事案件在广州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黎某桥被指控消防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告人黎某洪被指控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金某廉被指控失火罪。其中黎某桥与黎某洪为父子关系。约40名受害人到庭旁听。
原标题:两父子齐被提堂电工被控失火罪

黎某桥、黎某洪、金某廉三人在法庭上
羊城晚报记者 凌越 实习生 吴方宇 通讯员 杨婷
4月29日,备受关注的“12·15”广州建业大厦特大火灾事故刑事案件在广州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黎某桥被指控消防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告人黎某洪被指控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金某廉被指控失火罪。其中黎某桥与黎某洪为父子关系。约40名受害人到庭旁听。
被控三宗罪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
据检方指控,今年60岁的被告人黎某桥作为广州建业大厦的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信浓物业管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聘请李某生(另案处理)为广州信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指派被告人黎某洪与李某生一起管理建业大厦,在该大厦未经消防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出租经营。
2010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被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擅自用作货物仓储和办公室使用,该局决定责令停止使用建业大厦,并处罚款。
2011年1月4日,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拒不执行上述处罚决定,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决定对建业大厦出租的仓库予以查封,强制停止使用。同年7月,被告人黎某桥在建业大厦仍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以政府支持其盘活复建建业大厦需筹集资金等为由,以公司的名义继续出租建业大厦给承租人邓某均等50多名商户,作为存放鞋类等货物的仓库。2013年12月15日18时37分许,广州建业大厦发生火灾,造成该大厦局部受损,烧毁、烧损货物一批(经鉴定,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4066.23万元)。
向派出所长行贿9万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黎某桥在经营广州建业大厦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财共计人民币13万元。
2012年,被告人黎某桥作为广州建业大厦的实际控制人、广州信浓物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为了让未经消防验收的广州建业大厦得以出租牟利并不被查处,先后五次贿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光塔街派出所所长黄某川(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91000元。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黎某桥作为广州建业大厦的实际控制人、广州信龙企业有限公司、广州信浓物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为解决建业大厦小业主群体上访和建业大厦烂尾楼复建盘活事宜,先后六次贿送给广州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原副处长林某树(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26000元、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黎某桥作为广州建业大厦的实际控制人、广州信龙企业有限公司、广州信浓物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为解决建业大厦小业主群体上访和建业大厦烂尾楼复建盘活事宜,先后两次贿送给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处副处长姚某祥(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3000元、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改造大厦线路计算错误
根据指控,2012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廉担任广州建业大厦维护电路的电工。2013年12月,被告人金某廉在改造建业大厦的线路时,由于计算错误使用2条6平方线接驳到位于邓某均仓库内北门上面,导致2013年12月15日18时37分许广州建业大厦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该大厦局部受损,烧毁、烧损货物一批(经鉴定,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4066.23万元)。广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报告认定起火点位于首层邓某均承租的仓库距北门西侧1.1米处,起火原因系经过邓某均承租仓库的建业大厦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
庭审直击
经营者称:并非擅自对外出租
庭审中,被告人黎某桥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意见。他称:“我并不是擅自对外出租经营,建业大厦烂尾十几年,我是去盘活该大厦,是有文件的。”他表示,1997年以后,他就是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建业大厦在1997年左右因为资金链断裂,永久电力工程施工未完成,大厦消防验收未能通过,最终导致大厦烂尾,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信浓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大厦等事宜,公司就那么三五个人负责日常工作,李某生是总经理,总管消防安全、保安、水电等,其儿子黎某洪就协助李某生工作,另外有五六个保安。
黎某桥表示,建业大厦登记的用途是商业,大概出租了两三千平方给鞋城老板做仓库使用,后因公安消防检查被处罚后停止使用。后来,因为盘活的需要,又将大厦出租作仓库使用至火灾发生,每月租金总数约30万元,这笔收入主要是补偿给购买建业大厦商铺的小业主。最后,他说:“我很惭愧、很内疚,有能力的话我一定会赔偿被害人。”
管理者称:未让电工改造线路
被告人黎某洪称:“我对公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我不是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主要是李某生管理。2012年我父亲黎某桥叫我去公司工作,因为他不经常去公司,所以让我了解情况以后向他汇报。我主要负责和小业主联系及电力维保,与几个公司商谈大厦外电施工,签订了一些合同,后来施工方也有来施工,但还未完成就发生了火灾事故。”
黎某洪供述,电工金某廉是他招聘的,并由他的父亲黎某桥决定录用。金某廉曾对李某洪说过大厦电线外露的情况,但并没有安排他对大厦供电线路进行改造,“是金某廉根据租户要求(对电线)进行改造的。2013年消防检查我陪同过两三次,2013年消防责任书是李某生让我签名的,但实际工作是他负责的,相关部门是否要求整改我也不清楚,我觉得他是想逃避责任。”
电工称:改造前经汇报同意
被告金某廉称:“我是2013年4月1日由黎某洪招聘我去建业大厦工作的,负责水、电维修,铁门、泥水等维修工作。在此之前,我做了十几年电工,也有电工证。”金某廉坦承,在大厦工作期间,他发现水电、消防都有一些问题,例如报警系统没有通,“灭火系统只有一池水是不够的,大厦用的是临时用电,电线很多没有套保护管,是裸露的,很多电线也不符合要求,我也跟李某生、黎某洪反映过,他们说有钱就搞,后来也找了施工公司来搞,但还不够。”
金某廉表示,他没有看过大厦的线路施工图,所以只能慢慢维修。“对于邓某仓库位置线路维修,我原来打算做一组4×16平方的电线,电线买回来我开始做,我拿一条线量尺寸,但安装时不够长,我算了一下一楼的电线只是用于照明,用电量不大,因为平时老板都让省钱,出于省钱的目的,我就用了两条6平方线接过去。这个线路改造,我也有跟李某生和黎某洪汇报过,他们同意了。”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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