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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反对献金禁令 煽动爱国情绪对抗最高法院
2010年02月01日 03:29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奥巴马与最高法院缠斗“献金禁令”

冯迪凡

当美国最高法院以“言论自由”判定大公司在政治捐助中的合法身份时,美国总统奥巴马只能祭出屡试不爽的法器:召唤美国公众的爱国主义情绪。

而在奥巴马致辞时,坐在下面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艾力拓(Samuel Alito)频频摇头,反复喃喃二字“假话”。直播电视及时捕捉到这非同寻常的一幕。

这发生在奥巴马的国情咨文期间,彼时奥巴马说到:“我不认为美国人的选举,应该被美国最有势力的利益群体所掌控;或更糟的,外国团体所掌控;美国人的选举,应由美国民众来决定;而我敦促两党,尽快通过法案,帮助纠正上述问题。”

金权政治遇上民粹总统

奥巴马所说“最高法院扭转了一项实施了将近一百年的法律,允许包括外国企业在内的特殊利益群体,在选举中,无上限地进行资金捐助”是指美国最高法院在1月21日的一项判决,目前在美国本土引起全民讨论。

自1907年,美国国会就禁止美国国内企业在选举中直接或间接地为选举候选人提供献金;在二战后,美国国会更强化了这一法案,将其禁止范围扩大至工会。

在2002年两党通过的《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案》中,其核心条款是整治由特别利益群体投放的竞选广告。

该法案规定在初选前30天,或普选前60天所播放的政治广告中如果出现了竞选候选人之名,则被定性为“拉票”,且此政治广告严禁接受任何企业或团体的政治献金。

然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将上述禁令“一扫而光”:五票赞同意见认为,由于企业自身身份,而限制其政治花费,相当于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是违宪行为;四票反对意见则认为,公司的言论自由与个人的,不应同日而语。

不过,有关禁止公司和工会直接赞助候选人的条款仍有效,且大公司仍不能向候选人直接捐款。

这一判决最直接影响的就是前述政治广告,可以被允许在竞选期间投放,而到11月份即将到来的中期选举,则可能成为大公司和工会大笔买断广告时间、唇枪舌剑的战场,其中共和党一向同大公司关系紧密。

不过目前有多少公司能够利用上述规定还有待观察:在以往惯例中,商业企业有加入商业非政府组织(BINGO)的偏好,且BINGO身份赋予了企业更多的匿名发言权和安全性,在选战中,美国不少大企业就是以资助美国商会的方式来影响政治,从而保持同候选人的距离。

1月24日《纽约时报》头版的一篇题为《游说者的新力量:惹我,我拿钱埋了你》的文章中也认为,在实际中,类似于微软或通用一类的大企业不太可能在政治广告上花费大量金钱,原因在于怕疏远投资者、顾客或者是政府官员。

与此同时,富裕的个人或企业可以资助贸易组织,或者是类似于全民步枪协会或者美国商会这样的组织,由他们出面来制作广告。

全球化下的新问题

考虑到民主党在麻省参议员补选上的意外落败,此次判决令民主党平添忧虑,恐政治生态发生“聚变”。

不过,利益集团资金重返选举战场也并非意料之外:现任9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保守派占到5名,其中两位新任大法官是美国前任总统布什在2000年时任命的;在国会和白宫都为民主党占据的现状下,共和党选择从高法渠道反击,早在奥巴马当选之时已露端倪。

奥巴马政府也准备了防范措施,美国纽约州民主党参议员舒默(Charles Schumer)以及马里兰州民主党众议员范霍林(Chris Van Hollen)在几个月来一直准备着回击的法律草案。

不过,与1907年时不同的是,全球化视野下发展的跨国公司给这项法律的实施创造了新的难题。

虽然美国法律中,有其他法律严格禁止外国人或企业参与美国竞选过程,不过外国公司确实可以通过其美国子公司来提供政治捐助。

在华盛顿,瑞士的药品生产商、德国制造商、日韩汽车制造商以及英国航空公司都雇用了大量游说团体。

在1月21日的裁决中,裁定“仅仅当这个外国公司的盈利是在美国,且得到其美国雇员的认可后,才可以在美国的选举中提供政治资助”,且“外国不能直接或命令或控制,或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参与决定过程中”。

除了如何监管一个跨国企业的决定过程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上述法律在是否应在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增加额外监管方面,也不清晰。前联邦选举委员会主席波特就质疑:“例如对于那些委内瑞拉或者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又该如何是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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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迪凡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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