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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葡萄牙华人"霸王条款":"回工期"遭遇潜规则
2009年10月29日 15:06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西班牙《欧华报》报道,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华人老板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各有各的“高招”。时间长了就成了一种默认的“潜规则”。而如今,在葡萄牙的华人社会中“潜规则”盛行与泛滥,看上去双方在某些方面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大部分是“霸王条款”,真正的受益人往往是老板。

许多华人工人身单力薄,无力抗争“潜规则”,于是就屈服于“潜规则”,忍受这些“潜规则”;而有些工人则不甘心吃亏,找人上门“评理”与“讨债”;极少数工人积极维权,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找回自己的“公道”。

几乎所有的旅葡华人都知道,所谓的“回工期”,就是劳资双方给对方再找工人的时间或是再找工作的时间。但是这个时间期限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而这一不成文的规定,早已约定俗成,人人皆知。

但是在现实中,这一潜规则往往倾斜于老板,因为他们有钱有势,钱握在他们的手上。而工人则是弱势群体,虽然理在他们这边,可是吃亏的往往是他们。这是为什么?随着越来越多的工人不满自己吃亏的现状而纷纷走上法庭,这一“回工期”的潜规则正在摇摇欲坠,面临崩溃。劳资双方在中止合同的纠纷中越来越趋于合理合法。工人再也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

剖析“回工期”的实质,就是老板让工人走,几天后,结算工资必须走人。甚至当天卷铺盖走人。而工人辞工时,必须等到老板找到顶替的工人时才能离开。否则不给工人工资。这显然是“霸王条款”。葡萄牙劳动法并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款。

葡萄牙《劳动法典》中的解释:劳动合同结束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工作期限,资方想在合同到期时中止合同,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如果雇员想在合同到期时中止合同,应提前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资方。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期限,资方需视在合同到期前至少提前7天(合同工作在6个月内)、30天(合同已满6个月至2年)和60天(合同已满2年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中止合同。如果是由资方提出中止合同,工作6个月以内,每月补3天基本工资;工作满6个月以上,每月补2天基本工资。

按照葡萄牙的劳动法执行,资方欲解雇工人必须在合同到期前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中止合同。而在现实中,几乎没有一个华人老板是按照这一规定解雇工人的,更没有“每月补3天基本工资”。因此,工人告老板应该是百分之百的胜诉。

华人老板的这一“软肋”,最怕懂法律和熟知劳动法的工人找他们的麻烦。这也是为什么华人老板不敢轻易解雇老外工人和克扣他们工资的理由,他们会义不容辞的百分之百的状告老板。而许多中国工人并不知道葡萄牙《劳动法典》上的明文规定,且自己语言不好,不知道去哪儿“评理”,更摸不到“打官司”的门在哪儿等。于是,资方往往就这样欺负不懂法的中国工人。

中国工人对付资方不合理不合法行为最常见的方法就是找人上门“讨债”,上门的人多数是黑社会或自己身边身强力壮的亲戚和朋友,这一方法有时也有作用。立竿见影。

葡萄牙《劳动法典》中并没有说工人欲想辞工的话,必须给老板“回工期”,因为工人是弱势群体,他们不可能承受更多的工作压力,而老板既然能开公司就应该具有应对市场千变万化的能力,理应克服一些困难。而现实中老板则要求工人和自己一样面对残酷的市场。于是对工人很不公平。当然,这里不包括公司出钱培训、有约在先的工人,公司曾在工人身上付出了代价,他们必须兑现诺言,劳资双方严格按合同执行。

其实,在全球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工人失去工作的风险是相当大的。资方应适当多替他们考虑,没有理由欺负他们,他们是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这也是为什么在劳动法庭的裁决中法官往往倾向工人的理由之一。如今,越来越多的工人开始明白这个道理,他们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每一个老板都应该明白一点,你的工人为什么要辞工?他绝对不会因为老板给他的工资很高、工作环境很好、同事之间和睦友好而提出辞工。一定是相反或是家庭里发生了突发事件等。对此,每个老板都应该反思,迅速调整自己的用工策略,尽可能的创造条件留住工人留住人才。只要老板做得好,工人自然会多替老板着想,给老板“回工期”也很正常。俗话说,两好合一好。

只有劳资双方都能按《劳动法典》上的条文去做,双方就会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与官司。说白了,劳资双方都是中国人自己的手足同胞兄弟姐妹,老板没有必要仗势欺人,欺负华人弱势群体。(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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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陆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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