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正草案规定强制陆港澳居民出境需交处分书
2009年12月18日 10:32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12月18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当局“内政部”17日通过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强制出境处理办法修正草案,增订制作载明处分事实及理由的处分书,送交遭强制出境者,确保其基本权益。草案送“政院”核定后发布施行。

基于人道考虑,草案放宽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于怀胎5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2个月未满,以及罹患疾病而强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险之虞等特殊原因消失后,始执行强制出境。

草案明定,治安机关查获依法得强制出境的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未依规定强制驱离或遣送离境时,应于查无犯罪事实后,将其解送“移民署”办理收容或强制出境事宜。

治安机关查获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涉及犯罪行为的后续处理程序中,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侦办经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无罪或经宣告缓刑判决确定,或于判决确定前经司法机关同意者,得执行强制出境。

“移民署”表示,强制出境处分涉个人自由重大权益,为确保受强制出境的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基本权益,且为兼顾人道考虑,特别修正相关规定,避免衍生危害人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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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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