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四次回应两蒋移灵提问:注意到有关报道
2007年12月26日 10:28人民网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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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2月26日上午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

[国台办发言人李维一]:各位上午好!发布会现在开始。

[李维一]:今天我们请来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法规局张万明副局长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就大陆有关仲裁机构增聘台湾仲裁员做新闻发布。

[李维一]:下面请张万明副局长发布。

[张万明]:各位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发布关于大陆方面仲裁机构增聘台湾仲裁员的基本情况。

[张万明]: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

[张万明]:自1998年至今,大陆已有16家仲裁机构聘请了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它们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上海、重庆、广州、厦门、深圳、青岛、大连、武汉、长沙、西安、成都、苏州、宁波仲裁委员会。

[张万明]:目前,这16家仲裁委员会共聘任台湾仲裁员48名,据不完全统计,受理涉台案件一千多件,主要涉及房地产、建筑、投资、贸易等纠纷,受理案件数量和类型呈逐年增加之势。

[张万明]:大陆仲裁机构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对于促进涉台仲裁工作,保护台胞权益,提升投资环境,推动两岸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两岸工商界、法律界人士的普遍欢迎。

[张万明]:仲裁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行之有效,具有专业、灵活、快捷、保密、成本较低等独特优势,已被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所认同。也有越来越多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士希望成为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张万明]:2005年、2006年举办的两岸民间菁英论坛、国共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均就逐步增加吸纳台湾仲裁员的仲裁机构的数量、增加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和开展两岸仲裁交流达成了共识。

[张万明]:为满足两岸日益扩大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的需要,目前又有21家仲裁委员会拟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它们是:天津、石家庄、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盐城、淮安、淮南、嘉兴、惠州仲裁委员会。

[张万明]:我们衷心希望并且相信,大陆更多的仲裁机构聘请更多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必将对促进两岸各方面的交流和人员往来,保障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产生更大的积极作用。谢谢大家!

[李维一]:下面请各位提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台湾居民担任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张万明]:大家知道,仲裁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专业性工作,所以自然对仲裁员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凡是符合《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员会规定的要求,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否聘任。

[张万明]:《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选任仲裁员,其中有几项条件必须符合,当然这些条件符合之一即可,不是同时符合。一是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二是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三是曾任审判员工作满八年;四是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五是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此外,各仲裁委在《仲裁法》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还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条件,详情可以登陆他们的网站可以查询。

[张万明]:仲裁委员会按照程序自主开展聘请台湾仲裁员的工作,并对外正式公布仲裁员的名单。大陆仲裁机构已聘请的台湾仲裁员,都是熟悉两岸经贸法律事务,在其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如知名律师、会计师、法学教授等。

[张万明]:当然在纠纷发生后,是否请仲裁员参与仲裁,主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的选择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据了解,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台湾仲裁员实际参与了办案,而且效果良好,受到业界的肯定。谢谢。

[台湾年代电视台记者]:最近台湾方面蒋家长媳蒋方智怡提出,希望能够将“两蒋”(蒋介石、蒋经国)陵寝移到浙江奉化老家,这样的心愿,不知道我们这边相关的回应和准备工作怎么样?[10:10]

[李维一]:我们看到了有关报道。

[厦门卫视记者]:对台征聘仲裁员后,下一步对于加强对台仲裁有什么具体的措施和举措?

[张万明]:实际上大陆方面增加仲裁机构并增加对台仲裁员的数量,这本身是对涉台仲裁的一个重要举措。当然,除此之外,我们准备考虑采取的措施:第一,进一步加强对涉台仲裁的宣传,要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和办法对涉台仲裁进行宣传、介绍,让当事人真正了解仲裁、相信仲裁并愿意选择仲裁。

[张万明]:第二,我们要向台商介绍和推介仲裁的标准条款,要进一步明确,按照《仲裁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在合同中订立的合同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这种仲裁具有终局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仲裁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

[张万明]:第三,我们还鼓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强对仲裁员,当然也包括台湾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两岸仲裁界的交流与合作。谢谢。

[台湾中天电视台记者]:“两蒋”移陵的问题在台湾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我们比较好奇的是,大陆认为这是属于蒋家的家务事呢?还是两岸的政治事件?如果蒋家有这样的心愿的话,大陆这边会怎么做?[10:15]

[李维一]:我还是刚才的那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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