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法规定子女可不抚养几类严重失职父母
2009年11月06日 15:27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传统“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的观念将有重大变革。台当局“行政院会”5日通过“民法”修正草案,对于曾经虐待、性侵、重大侮辱或遗弃子女的父母,子女在成年后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对父母的扶养义务。

除了“民法”,“行政院会”也修正通过“刑法”有关遗弃罪的规定。未来只要父母有上述行为,或连续两年未尽养育责任情节重大,子女长大成人后,即使未尽扶养责任,依法可以免除遗弃刑责。

目前“刑法”明定,子女遗弃父母等直系血亲尊亲属,可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并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不过,最近几年,部分社会团体、基金会发现不少父母虐童、性侵子女、乱伦的惨剧,一年有上万件,甚至从小就虐待子女,不尽扶养责任。可是子女长大,依法必须扶养这些虐待他们的父母,甚至还有父母依“刑法”恐吓子女,要控告子女遗弃,让子女身心长期受折磨及二度伤害。包括励馨基金会、法律扶助基金会的奔走下,“行政院”决定响应民意修法。

“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曾受家暴、性侵或遗弃的子女而言,成年后可能面对加害人、父母诉诸法律要求扶养,形同“伤口上洒盐”。他说,这项修法将让社会重新定位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行为是“相对义务”。

现行“民法”有强制子女扶养义务,修法增订了但书,如曾受身体侵害等原因,可由法院裁定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法院得完全免除扶养义务的部分,例如父母亲曾故意致子女于死,未遂或重伤、强制性交或猥亵、妨害幼童发育等,均属情节重大,增定法院得完全免除扶养义务。

如果行为非属情节重大的,修正草案赋予法院有衡量权,在兼顾父母及子女的权益,依照个案做弹性调整,可减轻子女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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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杨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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