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处分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 开除改停权
2008年08月18日 17:50人民网-台湾频道 】 【打印

人民网8月18日电 针对涉嫌贪渎洗钱的吴淑珍、陈致中及黄睿靓,民进党台北市党部今天下午2点30分作出“停权”的处分,而不是如外界预期的“开除党籍”。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民进党台北市党部今天召开评议委员会决议,将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予以停权处分,陈水扁因身份为全台党代表,依党规必须由中央评议委员会处分。

党部评委召集人黄承国表示,全案依党章、党纪规定停权,并送交中央党部廉政委员会调查。台北市党部主委黄庆林表示,评委多数认为陈水扁是爱惜台湾这个土地的人,没有开除他们党籍,是因为开除党籍不代表就能解决问题,保留给他们一点机会,先予停权再送中央廉政委员会做最后裁决。

黄庆林说,台湾“民主”、台湾“意识”能这么发达、民进党能够掌权,若没有民进党没有陈水扁,可能没有办法做到,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把钱汇到岛外去就是不对,不过,汇款案还未有法律判决,因此今天评委会认为,不足以到除名的最重处分先予停权。

黄庆林说,考虑到陈水扁对民进党支持,选举时陈水扁不仅自己去募款捐给候选人,私底下也给候选人经费,在民进党没有党产的情况下,有了陈水扁的支持,让很多县市长和“立委”才能当选。黄庆林表示,并不是因为陈水扁有资助党籍“立委”和县市长选举才不予开除,最主要的原因是党章和党纪有严格的规定,他们行为对党的名誉当然有影响,不过党纪上找不到法条可以适用除名。

虽然上周五党部执委会决议除名,今天评委却认为执委会引用党纪第二十一条不当,讨论近三个小时后,决定依党纪第三十八条予以停权处分。

反对除名的委员指出,党纪第二十一条“本党党员关于非政治事务触犯刑法,依其破坏本党之名誉轻重,应予除名处分。”其中,触犯刑法有问题,因为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三人目前仅止于侦查阶段,尚未有法院判决。

赞成除名的委员认为,第二十一条规定虽然有较严格的规范,但第三十八条也说明“其它违纪行为,得依情节轻重,应予除名以下处分。”不管二十一条适不适用,用第三十八条也可除名。

党部指出,民进党党纪第三十八条规定为“党员之其它违纪行为,得依情节轻重,应予除名以下处分,除名以下处分包括除名、停权、警告三项。”

市党部评议委员会表示,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等三人如果不服评委会决议,可依党纪申诉规定,在文到十五天内向中央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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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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