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毅案牵扯范围扩大 曾在狱中得官员特殊关照
2007年01月25日 09:56 】 【打印

但是,这份减刑报告还是没有通过监狱局机关的批准,2006年春节前夕被再度退回,至此,周正毅方打消提前出狱的念头,直到2006年5月26日按时出狱。

不过据记者从多个渠道了解到的信息,服刑期间,周还是继续得到了王的其他照顾。周正毅在狱中依然念念不忘他的商业帝国,不仅通过手机和各种渠道遥控,而且多方请托,谋求早日出狱。没有王争鸣的“与人方便”,周要享受这些“待遇”无疑是“天方夜谭”。

行贿和虚开增值税发票

周正毅此次以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罪名再度被捕,一众知情人士均表示一为情理之中,一为意料之外。

行贿罪为情理之中。事实上,早在海鸟发展的唐海根被撤销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的通报中,即已现出端倪,唐海根乃周正毅的得力干将,是周正毅之兄周正明的妻舅。

“关于撤消唐海根第十届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的说明”称,唐海根涉嫌伙同周正毅,勾结他人,挪用SST大盈(600844)资金2.065亿元,同时涉嫌重大行贿。

就目前记者所了解到的情况,周正毅的行贿名单中,可能包括原中银香港副董事长刘金宝。周正毅收购“建联通”所用17亿贷款,正是刘金宝“主政”中银香港时贷出,2005年7月,周正毅因贪污受贿获刑,其中有1478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相较于周正毅第一次获罪的轻罚三年,此次周正毅的另一罪名——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则可轻可重——其最高刑可达死刑。

据《刑法》规定,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何为特别巨大,最高院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实践中一般掌握类比,差不多500万以上就算特别巨大。”法律界人士表示。

而据法律界人士分析,之所以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因为此罪虽然是单位犯罪,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的会谈纪要,可以不追究单位责任,而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工商资料显示,周正毅旗下的四个上市公司,其本人都不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单位犯罪的罪名,难以追究周正毅的法律责任。

“但是虚开一罪就不一样了,只要证明周是指挥者或者直接责任人,他就难逃其咎。”上述人士说。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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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zho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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