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世纪以来,荷兰已成为一个商人的国度。为保持这一悠久传统,荷兰政府建立了具有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以鼓励荷兰本地企业的发展和外商直接投资。尽管在企业税率方面同其欧洲邻国基本一致,荷兰仍以其诸多特色吸引了众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经营地设在荷兰。目前,荷兰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采用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双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在税制结构中居重要地位,与其他直接税和间接税一起共同组成了荷兰税制结构的完整体系。
荷兰的税收制度有一些新的特点,这些特点可能对企业的国际税务规划是非常有益的。 有关的因素包括:
* 一般企业所得税为20%-25.5%, 低于许多欧洲国家。
* 广泛的税收条约网络。这可以减少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通常为0%,这主要上是由于荷兰本身并不对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
* 根据"皇家避免双重征税法令"避免双重课税现象,这可适用于没有税务条约规定的情况。
* 对汇出国外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
* 荷兰的欧盟成员国身份使得企业可以享受已经实施和即将颁布的欧盟法令的有利条款。例如,适用于母公司和位于不同成员国子公司的欧盟共同税收制度法令(对符合条件的欧盟企业的股息征收0%的预提税);欧盟关于关联公司之间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法令(对欧盟符合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征收0%的预提税),以及欧洲并购法令等。
* 对企业的资本捐赠以及其后进行的股本扩大免征资本税(资本税已于2006年1月1日起被废除)。
* 引入"专利盒(Patent Box)"制度:对于凭借自主开发的无形资产而获得的专利收入,征收有效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
* 亏损可以用来对冲未来九年和之前一年的应税收入。
* 可预知的税务裁定:该裁定能够让企业对未来的交易、投资或企业结构的税收预先了解。
* 转让定价准则:该准则基于经合组织(OECD)示范税务条约和经合组织转让定价准则中所载的正常的公司内部定价核算原则。
* 引进一种全免投资基金制度。
* 对特定类型的项目进行相关的税收奖励。
* 对能源投资项目给予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补贴,该补贴在应税额中扣除。
* 参与免税制度:符合持股要求条件的企业其参股所得利润,包括现金股息、实物红利、分红股份、隐性利润分配和资本利得等,都免征荷兰企业所得税。
* 整体财政制度。荷兰为同一家集团公司内的企业制定了税收合并制度,使企业可以进行综合纳税申报。这种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集团内部一家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消另一家公司的利润。
* 引入"集团利益(Group Interest Box)"制度。对于集团公司出资的业务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征收有效税率为5%的利润所得税(需经欧盟委员会批准)。
* 船运公司可受益的吨位税制度。
* 30%税基减免。对于从国外聘用或从国外派遣至荷兰的雇员,包括拥有荷兰劳动力市场稀缺专门知识的雇员,其雇员薪水的30%免征税。
* 研发津贴。对涉及研发活动的工资提供税收津贴。
* 可以使用外国有效货币。企业可以根据外国有效货币计算其应纳税利润,从而有效避免对未实现利润进行征税。
* 无外汇管制限制。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
|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编辑:
刘延清
|